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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8月13日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海南省垦区房屋建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发布,明确规定垦区集中建房或个人建房占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在垦区建造的房屋不得出售或转让。
根据《办法》,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和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住房是指职工和居民在垦区建造的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在规划和土地利用方面,《办法》明确了垦区建房要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在垦区建房。垦区农场部门的建设必须符合农场部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同时,垦区集中建筑或个体建筑占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在垦区建造的房屋不得对外出售或转让;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垦区严格执行“一户一房”制度,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原则上每户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根据土地资源情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条件,可以放宽小组,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关于申请主体和条件,根据《办法》,户籍在垦区内的职工和居民,或者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连续工作满五年的职工,可以申请下列四个条件之一。购买在垦区集中建造的经济适用房或个人建造、扩建、改建或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平行小组和难民小组的雇员和居民;
一是因为没有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预防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房屋需要拆除和重建的。
此外,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垦区职工和居民将不被批准在垦区新建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一是垦区职工在垦区拥有一套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所在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二是垦区居民拥有海南省的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三是垦区职工和居民在垦区出租和转让自己的房屋;第四,它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
《办法》强调,垦区房屋建设要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垦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海南出台新规: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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