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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8月26日),央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通知。为了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和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基金公司和相关金融市场有什么影响?让我们一个一个给你看。

卖金融产品不能信口开河!央行、银保监、证监会、外汇局出手下达"十一条"

四个方面的十一项规范

据悉,《征求意见稿》已经通报了金融营销宣传的资质、监管部门的职责、金融营销宣传的监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除了金融营销宣传的具体行为准则外,它主要规定市场经营者在获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也可以委托他人开展。同时,各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后续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此外,还要求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应对非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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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提出了十一项要求,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财务营销和宣传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机制。(略)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控机制。(略)

(三)加强对合作第三方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管。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依法审慎确定与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形式,明确规定本机构和合作第三方机构在金融营销和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不得以本机构未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为由转移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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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非法或超范围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的材料,供相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方合作机构检查。认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质以及其他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和资质信息。金融营销的宣传内容应当与上述证明材料中载明的业务范围在形式和内容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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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以欺诈或者误导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要隐藏限制;不要对过去的表现做出虚假或夸大的陈述;不要使用小概率事件来夸大产品回报;不要对资产管理产品或相关情况的未来效果和收益作出担保承诺,明示或暗示资本保全、无风险或担保收益。不要比较不同类型的产品;不要使用不恰当的营销宣传手段,如窃取概念、不恰当的类比、隐瞒假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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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公平竞争。(略)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略)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金融营销宣传应通过文字、符号、字体、色彩等能够吸引金融消费者注意力的特殊标志,来解释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如果通过视频或音频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消费者应该以适当的形式披露警示和豁免信息,使其受到足够的重视,易于接受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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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的金融营销宣传。

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对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正常使用,不得提供或使用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应用和硬件等广告,不得干扰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广告时,应明确标示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员工不得编辑、发布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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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违反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要求,不得将金融营销信息发送到其家中、车辆上等。、以及金融营销信息不得通过电子信息反复发送给他们。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应当明确发送人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人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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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卖方负责,买方自负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给金融营销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要求金融机构更加严格负责地对待产品分销和销售的各个环节,保护投资者,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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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采访投资者的过程中,许多投资者表示,接受金融机构的不赎回,但“不赎回”不能成为金融机构不支付赔偿的挡箭牌。坚持“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原则,买方自负的前提应该是卖方的责任,而前期不真实的宣传材料本身就是组织未能尽职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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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投资基金评估中心主任贾智认为,规范金融营销草案的出台,对金融营销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强调了卖家尽职调查的重要性。机构和基金公司有必要仔细梳理其业务流程,检查宣传和推广的细节,准确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适当的销售措施。他表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金融机构的推广工作大多以营销为导向,片面追求规模和客户体验,简化合规流程,忽视客户的真实需求。未来,在打破公平交易的净值的背景下,资产管理机构应该切实履行卖方的责任,以实现买方的自负。只有正确认识和管理风险,才能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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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资产配置部首席研究员王群航认为,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于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行业的营销和宣传具有重要意义。在大资本管理大踏步前进的时代,“九大禁令”的提出具有很好的现实应用性,为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对促进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公募基金而言,他们认为公募基金是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标杆,合法、规范、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是公募基金行业迄今发展的亮点。在此基础上,作为一种投资,我们应该注意加强学习和行为规范。除了专业要求之外,更多的应该是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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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一名基金业内部人士表示,尚未收到新的要求,但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基金公司在这些规范方面往往更严格,而大公司在合规方面往往更严格。不过,他表示,该规定的出台确实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并将对一些不严格遵守规定的金融机构产生更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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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公司营销人员看来,从基金公司营销和宣传的角度来看,推出《征求意见稿》是一件好事,因为合规监管要求越严格,对投资者的保护就越充分;同时,对于从事基金营销宣传的人来说,明确规则有利于规范内部的宣传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避免过度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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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意味着,对于基金公司来说,与第三方的合作可能需要更加谨慎。从基金销售的角度来看,第三方组织通常希望宣传内容足以具有卖点、噱头或煽动性,但这往往与监管要求和内部合规性相冲突。对于基金公司营销人员来说,如何把握合规范围内的公开程度一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随着基金的合规要求越来越严格,它面临的冲突和挑战可能会更大。一般来说,委托渠道的内部合规性比基金公司稍宽松。如果只严格规范基金公司的合规性宣传,过度宣传和选择性宣传的问题可能无法消除。毕竟,与代销渠道相比,基金公司相对较弱,而且它们往往以合作为主,因此很难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渠道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基金公司不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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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对合作第三方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不是本机构所为为由,转移或减轻其责任。”这显然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运营商更仔细地确定与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形式,明确规定合作第三方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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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营销宣传是否规范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目前,《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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