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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CSI君(身份证号:xhszzb)从多家券商处获悉,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近日向多家证券公司发布了最新一期《机构监管规定》。
根据通知,根据“问题与风向”的原则,我部近日指示相关证监局对今年以来股票质押规模大幅增长的9家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计划对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通知强调,下一步将继续会同证监会加强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的监管和现场检查,如发现展览业违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缺失等问题,将严格依法处理。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交易存在五大风险
根据通知,总体而言,被检查的证券公司制定了股票质押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尽职调查、业务决策、授权、资金使用管理和回访等做出了明确安排,要求合规风险控制介入。然而,一些公司存在一些问题,如业务方向不明确,制度和机制的有效性不足,这意味着潜在的风险。
首先,企业定位不明确,利益被盲目追求。个别证券公司仍将上市股票质押交易视为交易业务,忽视信用风险管理,甚至将此前的股市上涨视为新一轮商机,趁机承接其他证券公司未能批准的项目,盲目追求利益。
二是风险意识薄弱,风险控制措施不足。股权质押的第一还款来源应该是整合方生产经营的现金流入,质押品的处置一般是协商失败后的最后手段。由于相当一部分担保品是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份,处置更加困难,周期也更长。但是,一些证券公司仍然简单地按照一定的质押率来确定融资金额,对整合方的信用评估、还款来源和资金流向没有严格的要求,大量新质押是以限售股为目标的。
三是审计控制不严格,质押率设定不严格。个别公司的部分项目评估结果为“有条件同意”,但不清楚后续是否落实了相关条件;一些公司没有按照新规定的要求设定质押率标准,质押率是随意设定的。
第四,尽职调查不完整甚至缺乏。个别公司没有为扩展项目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一些项目缺少必要的标记,如照片和访谈记录,一些访谈记录缺少受访者的签名,尽职调查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
第五,贷后风险管理流于形式。在一些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核实只是一种形式,公司未能及时发现资金是从特别账户转到金融家名下的商定账户的情况。个别公司只使用电话沟通进行贷后管理,没有沟通记录,难以保证贷后管理效果。
通知强调,上述问题反映出相关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对此,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将依法采取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等自律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提出了三大监管要求
根据通知,针对核查情况反映的问题,各证券公司应采取防范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清醒审视业务定位,落实新《股票质押自律规则》各项规定,加强风险管控。
首先,我们应该理性地高度重视会展业。各证券公司应清醒认识并合理评估股票质押风险,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重新审视业务定位,不要盲目扩大业务规模,忽视风险管控要求。
第二,要学会理解。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和合规风险控制部门人员应认真学习新的股票质押自律规则,深入理解并严格执行。
第三,要严格落实整改。各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循新的股票质押自律规则,梳理自身业务管理和运营中的薄弱环节,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加强尽职调查、资金使用跟踪、期限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实施和风险控制,加强整合方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估,关注生产经营等第一还款来源,有效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避免风险控制措施流于形式。
通知强调,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将继续加强对股票质押市场的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会展业违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缺失等问题将严格依法处理。
一些经纪人因股票质押业务问题被罚款
8月中旬至8月下旬是券商半年度报告的密集披露期,各券商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也同时公布。数据显示,资产减值规模超过1亿元的证券公司有8家,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成为最大的“灰犀牛”。
据CSI君统计,截至目前,已有13家券商公布了今年上半年的资产减值准备规模,总额为25.16亿元。同时,还有一些证券公司的股权质押业务。
此前,一些券商因在市场上进行股票质押交易而收到了当地证监局发出的“罚款”。
8月23日,陕西省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邮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责令该公司进行纠正。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无限制销售条件下的全流通股票和限制销售条件下的流通股票质押(分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设定了转换率上限,但没有针对每个项目。具体质押率调整标准制定了相应的内部制度,具体质押率测算随意,制度不完善;在转移到其他客户账户后,客户的融资目的没有被跟踪以了解具体的投资和目的。相关分支机构提交的贷后跟踪报告未显示具体的跟踪核实工作,不符合《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及操作规程》(2018年8月修订)的规定。
8月20日,广东证监局作出向万联证券发出警告信的决定,称:“经调查,贵公司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对整合方的尽职调查存在重大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向你公司发出警示函。"
标题:证监会现场核查9家股票质押规模增幅较大券商 发现五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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