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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8日记者从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建立检疫风险评估机制,促进种猪运输规范有序进行,稳定生猪生产发展。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通知,要求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期间,调整和加强跨省种猪检疫,要求调整跨省运输。

农业农村部: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

根据通知要求,根据生猪生产现状和动物防疫管理实际情况,调整种猪跨省运输检疫实验室检验项目,继续严格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数量(比例)为100%;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5种动物疾病,在种猪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未进行实验室检测。在非洲猪瘟的实验室检测中,采集的血液样本可以按一定数量的猪进行混合,具体的混合样本数量可以根据相关技术指标科学确定;如果在送检和转场前对运输的种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检测时限可延长至运输前7天。

农业农村部: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

在严格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面,通知提出,在暂停口蹄疫等五种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期间,各地要加强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只有风险评估符合要求,才能对跨省运输的种猪签发动物检疫证书。要求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省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计划。被评估的疾病应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和其他动物疾病。评估内容应包括区域性动物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种猪场的防疫条件、养殖记录以及相关疾病的日常检测。出口国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对种猪场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

农业农村部: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指出,种猪跨省运输到达进口地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督促种猪主落实动物防疫的主要责任,严格执行隔离观察的相关措施,指导种猪主签订承诺书,建立隔离观察台帐记录,确保种猪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标题:农业农村部: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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