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94字,读完约3分钟
最近,两家证券公司一直在抱怨信息外包。
12月9日,钟获悉,中国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了机构监管报告,称近日,中国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证券公司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错误,相关证券公司未及时发现,将错误信息直接推给客户,引发相关投诉。
业界应高度重视信息外包问题。为督促行业加强信息外包风险管理,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第三方信息外包业务模式提出了三大监管要求。
来源:中国证监会
经纪信息外包风险
报告称,Y公司是两家证券公司的信息服务提供商,负责根据合同收集上市公司的信息,然后推给两家证券公司,由它们推给相关客户。近日,X上市公司发布公告,Y公司在收集和复制相关信息时出现重大失误,导致Y公司向两家证券公司信息系统推送的信息与上市公司公告存在重大差异。然而,两家证券公司并未发现相关错误,而是通过其系统直接将错误信息发送给相关客户,涉及近1000人。
中证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动平台上发现,今年10月,一些投资者就股票软件推送的信息与公司公告之间的错误向嘉友国际提出了质疑。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率,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外包给信息服务提供商,由信息服务提供商收集并提供给证券公司,然后以证券公司的名义提供给客户。
钟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券商之所以将这块业务外包,是由于工作量、人工成本和专业性。外包不仅仅是信息。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一些券商也采用“外包模式”来提高效率和创造业绩。
据业内人士称,该规则并未明确禁止投资银行将这些审计外包给第三方,而是要求第三方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合法资格,并且能够在满足这一条件的前提下这样做。一旦外包模式无效,主办机构可能会失去对项目的风险控制。
中国证监会提出了三大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表示,上述案例反映出部分证券公司在外包信息服务后存在管理疏忽、对外包服务提供商资质审核不严、对其推送的信息不进行审核和管理、对潜在的信息错误风险缺乏预期等问题。然而,一旦信息服务提供商犯了错误和疏忽,他们往往无法有效地保护客户。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中国证监会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首先,我们非常重视风险。证券公司应充分认识信息外包风险。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证券公司是客户的信息提供者,证券公司和客户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外包服务而不是外包责任和风险。
二是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将信息外包风险纳入公司综合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制定服务提供商筛选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内容审查机制、提前制定风险处置计划等方式防范潜在外包风险。发生风险事件时,与投资者和相关方沟通,确保应急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明确权利和义务。证券公司在外包信息服务时,应对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服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在外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信息外包而产生的纠纷。
标题:两家券商遭投诉!推送资讯出现重大错误 证监会发文提三大要求
地址:http://www.ao5g.com/adlxw/68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