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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角编辑黄蕾
今年以来,金融业加大了对外开放力度。为配合国务院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开放的长期目标是实现进入前国民待遇,特别是投资准入和商业准入。”国家金融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在业务准入方面基本实现了与中资银行一致的国民待遇。
通过与《条例》的比较,《细则》的具体内容大致体现在五个方面。
首先,在《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同时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基础上,《细则》规定了同时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条件,并增加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其次,根据《条例》的修订,取消了对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和外资银行在华设立机构的总资产要求,明确了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满足的审慎性要求。这一要求为具有自身特色和专长的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机构提供了更大的空空间,也是本轮银行业开放措施的关键之一。此前,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总资产分别为100亿美元和200亿美元。
此外,考虑到《条例》修改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的规定,从每家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修改为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且外国银行分行的存款通常不在中国存款保险范围内,《规则》增加了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的规定。
此外,《规则》修订了对外资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的具体要求,外资银行分行应持有银监会指定的至少相当于公共负债5%的生息资产。当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外国银行分行持有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本的30%时,不得增持。
最后,外国银行的国内分行要接受合并评估。《规则》将境内分行的生息资产比率、人民币营运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的评估方法由单一评估调整为组合评估。
据了解,在此次修订中,银监会采纳了各方的反馈意见。其中,征求意见后修订的《规则》内容包括:取消外资银行分行与子公司同时设立时只能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分行在明确职能定位的基础上选择自己的业务方向。
对于部分机构提出的明确“双牌照”下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与子公司在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共享条件,以及明确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人民币营运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豁免标准和程序等意见,银监会透露《细则》将在发布后以适当形式予以明确。
此外,《规则》还包括了近年来出台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和开放问题,提升了立法水平,保持了外资监管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包括:明确适用于部分业务的报告制度;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银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合作;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管理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修订后的《规则》旨在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效果。”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立足国情,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和国际经验,不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把握无系统性风险底线。
标题:外资行管理细则来了 五项细化完善投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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