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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安机关调查的一个网络‘路由贷款’案件摧毁了一家为犯罪团伙提供软件开发和系统操作的公司。当它被摧毁时,该公司仍在运行200多个“路由贷款”应用程序。”公安部网络安全局巡视员、副局长张宏业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网络犯罪的营利性日益突出,促进了黑色产业链的协同共生,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和技术门槛,极大地助长了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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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从2011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全国各地法院共审理了260起相关网络犯罪案件,判处473人。其中,有159起刑事案件涉及223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有98起刑事案件涉及247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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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惩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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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共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明确了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

明确了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职责的前提条件。

明确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标准。

明确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

明确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的标准。

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

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标准。

明确实施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令和禁止令的适用规则。

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罚款的适用规则。

谁是“网络服务提供商”

本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提供以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和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在线支付、在线预订、在线购物、网络游戏、在线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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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七种情况有助于网络犯罪

该解释还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标准。根据刑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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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帮助三个以上的对象;

二是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

三是通过广告形式提供5万元以上的资金;

四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五是近两年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

第六,受助对象实施的犯罪具有严重后果;

第七,其他严重情节。

此外,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核实资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如果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则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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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的定罪标准

该解释明确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的定罪标准。

首先,网站的数量,发行组和信息发布。《解释》规定,以假冒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机构名义设立违法犯罪网站,违法犯罪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户数量达到2000个以上的,为设立网站。如果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信集团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集团成员账户数量达到1000个以上,或者发布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或者发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达到相应标准,则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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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非法收入的数额。根据《解释》,如果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则为“严重”。

第三,犯罪记录。根据《解释》,凡在两年内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行政处罚,以及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的,均视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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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用户信息泄露或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为统一司法适用,该解释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况,明确了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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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大量的非法信息被传播,就应该从非法信息的数量和传播范围两个方面来判断;

第二,如果用户信息被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应从泄露用户信息的数量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进行判断;

第三,如果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丢失且情节严重,应从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的重要性、证据丢失的次数以及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判断。

四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性、犯罪记录和后果等方面进行判断。

因网络犯罪被监禁三至五年后,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该解释阐明了相关网络犯罪职业禁止的适用规则。根据《刑法》,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累犯的需要,从刑罚执行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从事有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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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解释”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设定了较低的门槛。

谈到司法解释在惩治网络犯罪、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总体思路和重点时,姜启波说,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逐年蔓延和增加,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合法权益。特别是,传统犯罪越来越多地转移到互联网上,这增加了预防和惩罚的难度。基于此,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精神,司法解释将以严惩相关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维护网络安全秩序为解释主线。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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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坚持早打小打。从惩治违法犯罪网站的建立开始,打击犯罪的环节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与其等着罪犯犯下严重的罪行,不如从建立网站的一开始就对他严惩不贷。《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其目的是惩罚建立网站和通过通讯团体发布信息等预备行为。建立欺诈网站或发布买卖枪支和违禁物品的非法信息的目的是犯罪。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解释》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设定了相对较低的门槛。《解释》明确规定,以国家机关或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网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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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实现网络犯罪的全程连锁惩罚。众所周知,目前网络犯罪的划分相当细致,一个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已经逐渐形成。这也是网络犯罪迅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惩罚网络犯罪,我们必须切断利益链。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目的。根据修改后的法律精神,《解释》还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设定了较低的犯罪门槛,真正实现了网络犯罪的全程处罚。特别是《解释》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犯罪活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无法验证帮助人是否达到犯罪水平,从而实现帮助网络犯罪行为的独立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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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自由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职业禁令和财产刑的适用。根据《解释》,有关罪犯可依法被宣布职业禁令或强制令,以阻止他们“重返原来的工作岗位”。同时,要加强财产刑的适用,使犯罪分子得不偿失,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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