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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农业贷款税前扣除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相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1.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按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1)相关贷款的计提比例为2%;
(2)次级贷款,拨备率为25%;
(3)可疑贷款,拨备率50%;
(4)亏损贷款,拨备率100%。
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下列贷款:
(a)农民贷款;
(二)农村企业和各种组织的贷款。
本条所称农民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向农民发放的所有贷款。对农户贷款的判断应以发放贷款时贷款的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基础。农民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行政区域(不含城关镇)的家庭,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家庭、户籍不在当地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国有农场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乡(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的家庭,外出谋生一年以上,不管他们是否保留承包的农田,都不是农民。以家庭为统计单位,农民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管理。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向在农村注册的企业和各类组织发放的全部贷款。农村是指地级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域和城市管辖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三、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向年销售额和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符合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条件的,应先冲减税前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的可在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V.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
特此宣布。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3日
[我要纠正错误]责任编辑:齐修养
标题:两部门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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