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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网站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加大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让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力度。
根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的要求,为贯彻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立”制度,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介绍,在修订《流转管理办法》时,为了落实“三权分立”的理念,切实回应了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目的,考虑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与转让。在当事人、程序、监督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该修订草案界定了流转的范围,重点是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包括租赁和入股等。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交换,将另行出台管理办法。
此外,要加大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让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表示,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移的土地经营权作了特别规定,包括:
第一,增加资格考试的规定。根据有关要求,修订草案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具备从事农业经营的资格,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是增加项目审计的规定。根据当地实践,通过实证列举,明确了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应满足的条件,如明确的经营项目、合法的土地用途、风险防范机制、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同时,也明确了负面清单,如不在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挖塘植树、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和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等。
三是增加风险防范条款。该草案规定了土地经营权转让的面积上限,并要求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同时,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风险担保基金等制度。由于各地差异较大,修订草案没有对是否建立风险担保制度作出统一规定,但强调要对风险较高的项目建立风险担保制度,如全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和500亩以上土地经营权转让。
第四,增加审批机构的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农业和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组成的考核委员会。,并负责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审核。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同时规定了审批的方式、期限、效力和备案。
第五,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费的规定。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收取适当管理费的条件,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利用集体所有的农业基础设施等。同时规定管理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商、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的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不得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六,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并通过定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土地经营权,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指出,在“三权分立”的背景下,农民只在一定时期内购买土地经营权。从理论上讲,即使破产清算发生,农民也只有在一定时期内丧失经营权的风险。因此,在法理上没有必要规定承包地应当返还给原承包人,这与破产法也有冲突。针对防止农民失地的问题,实践中产生了优先股、先租后买、回购等方法。考虑到《公司法》中关于优先股的理论讨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将其作为一项倡导性条款,以防范股份丧失土地的风险。(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农业农村部拟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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