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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月19日的消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基准服务费标准由40元下调至2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基准服务费标准由4元下调至2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数据查询量采用超额回归计算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和收费方法见附件。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私人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十类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征信实行优惠收费标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将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收费标准从每份15元下调至10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收费标准继续保持每份1元。
上述机构中,同一用户在30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按查询一份企业信用报告收费;如果您在一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个个人信用报告,您将按查询一次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根据通知,个人柜台每年前两次免费。从第三次开始,每次收费10元,不再另行收取纸张费和印刷费等其他费用。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当地征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个人查询自身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一年三次以上的查询,应提前告知查询人收费事项,并在征得查询人同意后提供查询服务。信用信息中心应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加个人柜台免费查询自身信用报告的次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年60元降低到30元,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次20元降低到10元,登记信息查询免费。
根据通知,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部门)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收支情况、业务量变化及上一年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补偿成本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和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机构等信用信息系统用户不得违规收取自己的费用,不得将信用信息查询费用转嫁给被查询对象,不得增加被查询对象的负担,不得要求被查询对象提供自己的信用报告。应采取措施促进小额信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小型和微型金融机构进入信贷信息系统。
标题:发展改革委发布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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