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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港区管理办法》。新区建立了开放体系,加大了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和卫生等重点领域的开放力度,放宽了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的限制,促进了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促进了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航空空航天、新能源汽车和高端智能设备等产业的发展。根据新区推进和发展需要,不断拓展开放领域、试点内容和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19号
《中国(上海)临港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3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应永市长
2019年8月12日
中国(上海)临港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中国香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区建设,促进更深更广领域的全方位、高层次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经济特区,根据《中国香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区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临港新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新区)。
在大支以南、金辉港以东、小洋山岛和浦东国际机场以南设立新区。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南汇新城、临港设备工业区、小洋山岛和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将首先启动。
第3条(区域职能)
在自贸试验区实施多种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新区将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开放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和压力测试,实现新区与海外投资运营便利、货物出入境自由、资本流动便利、交通运输高度开放、人员往来自由、信息交流快捷。
第四条(生产与城市的整合)
新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公园建设、城市运营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国际优质城市服务功能,建设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一体、宜工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管理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新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承担新区经济管理职责,统筹协调管理新区相关行政事务。
第6条(机构的责任)
管委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相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资源等相关行政工作;
(三)领导或协调驻地机构的相关行政工作,与驻地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执法合作、协调和联动机制;
(四)协调推进新区开发建设,协调引导新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5)落实“一网管理”要求,全面实施“互联网+政府服务”,为新区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六)领导和管理南汇新城,协调新区内其他城镇的经济管理事务,协同相关地区协调和管理新区的社会事务;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
新区实行综合审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制度和机制,管委会行使本市相关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自主改革和创新)
管委会应充分利用国家赋予新区的自主开发、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创新业务,满足市场需求。
第九条(其他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合作,支持新区改革创新和管委会工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管委会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行政事务。
第10条(试点赋权机构)
在新区,我们将设立依法授权的专业机构,承办公共服务、决策咨询、风险评估等事务,提高新区公共服务水平和行政决策质量。
第三章投资和运营便利
第十一条(重点领域对外开放)
新区建立了开放体系,加大了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和卫生等重点领域的开放力度,放宽了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的限制,促进了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促进了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航空空航天、新能源汽车和高端智能设备等产业的发展。
根据新区推进和发展需要,不断拓展开放领域、试点内容和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第十二条(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度)
新区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度。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立即登记确认,并发给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履行如实、完整、准确申报的义务。企业名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对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知名境外仲裁和争议解决机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注册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在新区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国际商务、海事、投资领域的民商事争议仲裁业务。
第四章贸易自由
第十四条(洋山综合保税区)
在新区设立实体围栏区,依法设立洋山综合保税区,优化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在全面落实综合保税区政策的基础上,实施更高层次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政策体系。
对于进出境外实体围栏区域的货物,应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体的更高层次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监管模式。
第15条(新国际贸易)
新区将完善新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投融资服务的系统支持体系,吸引总部机构集聚。
新区将建设国际医疗服务集群,支持与海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试点。
新区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面向世界展示、拍卖和交易文化艺术品。
第16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新区发展跨境数字贸易,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模式,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新区建立国际分销平台。
第十七条(促进服务贸易)
新区将加快发展文化服务、技术产品、信息通信、医疗卫生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五章金融开放
第十八条(金融业对外开放)
在新区,我们将率先尝试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措施,实施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确保中外金融机构依法平等运行。
第19条(跨境金融服务)
支持新区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开展跨境金融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为新区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债券发行、跨境投资并购、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
支持新区企业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售业务。金融机构可以为新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金融服务,按照国际惯例开展离岸转售业务。
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跨境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
第二十条(人民币跨境业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借鉴国际通行的金融监管规则,进一步简化优质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流程,实施更加便捷的跨境金融服务措施。
第21条(海外资金的使用)
新区企业从境外筹集的资金可以独立用于新区和境外的商业投资活动。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筹集资金,其提供跨境服务的收入可独立用于新区和境外的商业投资活动。
第22条(资本项目的开放)
推进自由贸易账户内本币和外币一体化试点,探索新区资本自由进出和自由兑换。
按照国家统筹、服务实体、控制风险、循序渐进的原则,新区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中心)
新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地区基金管理中心,实施更加便捷的跨境基金双向募集和管理模式。
第六章国际运输便利化
第24条(国际船舶登记)
新区将实施更加便捷的“中国洋山港”船舶登记管理制度,法定检验将逐步放开。
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中国洋山港注册的用于国际运输的国产船舶视同出口,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出口退税。
第25条(国际航运服务)
新区支持境内外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船舶融资、船舶保险、船舶结算、航空物资租赁、船舶交易、船舶仲裁等服务;建立国际航运供应服务体系;推动航运指数衍生品业务发展。
第26条(离境港退税)
进一步完善出港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经洋山港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实施更加便捷高效的监管和服务。
第27条(多式联运)
新区以洋山深水港、浦东国际机场和鲁超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为载体,推进航运、空运输和铁路运输的信息共享,提高多式联运的运营效率。
第28条(国际航空公司空业务)
支持浦东国际机场开展航空/中转和组装业务,实施更加便捷的海关监管体系。
支持浦东国际机场建设集物流、分拣、监管于一体的航空空货运站,实施更加便捷的航空空货物监管模式和货机机组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模式。
对于国际过境旅客及其行李,将实施全程运输,以进一步缩短过境连接时间。
第七章人才服务
第29条(优化人才政策)
新区将加大对人才引进和培训的支持力度,为汇聚国内外人才在新区施展才华提供保障。
第三十条(户籍和居住证)
优化新区人才直接安置政策,缩短新区人才居住证转常住期限。凡持本市居住证在新区工作和生活的人员,居住证将增加特殊积分。
第三十一条(引进技能型人才)
在国家职业资格和技能水平范围内,重点布局新区重点产业,制定技能型人才引进目录。
目录外紧缺技能岗位的核心业务骨干,经新区代表性企业独立评估推荐后,纳入引进范围。
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资格)
具备金融、建设、规划、设计等领域海外专业资格的合格专业人员,经备案后可在新区提供服务,其海外经验可视为国内经验。
除了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之外,允许海外人员在新区申请参加中国的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出入境和停留的便利)
在新区从事商务、通讯、旅游等经贸活动的外国人将获得签证和住宿便利。
新区放宽了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的就业限制,在人员出入境和外来人才永久居留方面实施了更加开放便捷的政策措施。
第34条(外国人的工作便利)
对拟长期在新区工作的高新技术领域外国人才和外国技能人才,以及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用的外国人才,将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对在中国工作2年以上的外国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工作证。
加入外国人在新区工作的留学生可以直接申请海外人才长期居留许可,外国人来中国免申请工作许可。拥有海外高水平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毕业生可以直接在新区工作。
在新区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内创办企业的出国留学人员和从海外获得高水平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外国毕业生,直接在中国给外国人发放工作证,其创业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
第八章信息快递联通
第35条(互联网基础设施)
新区建成完整的国际通信设施,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宽带接入能力、网络服务质量和应用水平,建设安全便捷的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
第36条(跨境数据流)
新领域重点关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总部经济等关键领域,试点开展跨境数据流安全评估,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备份审核、跨境数据流、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第37条(知识产权和数据保护)
新区将开展国际合作规则试点,加强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权利和数据的保护,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财政税收支持
第38条(国际商务税收政策)
拓展新区服务出口增值税政策适用范围,研究适应海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新区税收政策。在不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探索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政策安排。
第三十九条(对重点行业和人才的税收支持)
在新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民航空等重点领域研发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支持。研究实施海外人才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
第40条(特别基金支助)
本市设立新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产业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人才引进和培训、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
新区通过搭建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平台和创新股权投资,带动社会资本投资重大产业项目、创业企业等领域。
第十章风险防范
第41条(全面风险管理)
新区以风险防控为底线,以分类监管、协调监管、智能监管为基础,风险防控和安全监管水平全面提升。
创新新区行政管理方式,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四十二条(重点领域监管)
新区重点关注投资、贸易、金融、网络、生态环境、文化安全、人员出入境、反恐反分裂、公共道德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行业管理、用户认证、行为审计等管理措施。,并实行严格监督、精确监督和有效监督。
第四十三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新区应建立覆盖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区内企业和相关经营实体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信息技术在风险判断和防控中的应用。
第44条(金融风险的防范)
经国家财务管理部门授权,建立统一高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加强与国家财务管理部门的合作。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第45条(监测和预警)
新区将建立对检疫、产地、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跨境资金等特殊领域风险的准确监控机制,实现全过程风险的实时监控和动态预警管理。
第四十六条(信用等级管理)
新区运营商的适当管理。完善信用评价的基本规则和标准,按照诚信便民的原则,将信用评级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机构便利的重要依据。
新区建立了主动披露制度,实施了不可信名单、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披露制度。
第47条(边境安全监督)
新区将建设高标准的智能监管基础设施,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认和共享,加强进出境安全管理,优化新区进出境货物监管模式。
第二章XI补充规定
第48条(政策的适用)
自贸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适用于新区,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新区发展,新区可以直接适用。
第四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标题:上海市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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