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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草案)〉的报告》指出,部分常委建议对实验医学研究和医疗器械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常委会部分委员建议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明确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三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

经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以下修正案:第一,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其他医学实验研究的开展应符合医学伦理,并获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三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

二是整合相关内容,增加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医疗机构的持有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出租或承包医疗部门,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益,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三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

第三,国家应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制定和完善医疗器械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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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三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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