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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0日电近日,甘肃省文物局发布了《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甘肃省文物保护项目立项、技术方案审批、建设管理和验收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验收权限下放给市文物行政部门。> > >如需了解更多政策,请访问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甘肃省文物局发文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以下是《通知》和《办法》的全文。

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文局发[2018]208号

市(州)文物(文化)局、兰州新区教育、文化和体育局,以及有关省级文化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甘肃省文物局发文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一、《办法》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技术方案审批、施工管理和验收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甘肃省文物局发文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二、根据“发布管理服务”的有关要求,《办法》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验收权限下放给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各市州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人员力量,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相关行政职权“可接受、管理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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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市州应参照本办法,抓紧制定和出台本辖区的市县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促进全省文物保护项目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甘肃省文物局发文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文物局

2018年12月25日

附加

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文物局发文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我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市、县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甘肃省文物局发文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根据特殊政策,可以申请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按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项目包括应急加固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程、修缮工程、保护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展览工程、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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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是指对拟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的目的、性质、范围、必要性和主要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确定。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设置应当符合已经公布实施或者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申请材料由建设单位(保护管理机构,下同)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然后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并按以下程序报批:

(1)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计划》(附件1),经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年度计划》(附件2),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报送省文物局,由省文化单位直接报送。省文物局审核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提出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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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计划》(附件3),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年度计划》(附件4),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报送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每年1月组织评审并批准项目计划,对明确的后续工作要求暂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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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经国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3年内技术方案未报批的,应当重新申报。

第九条省文物局应当建立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库,对同意立项的工程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并按轻重缓急组织实施。

第十条不申请国家和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抢险项目和文物保护项目,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手续,可以直接编制技术方案。

第三章技术方案的审批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现行勘察方案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大型和特别重要的项目可以增加概念设计阶段;简单项目可以在完成调查报告的基础上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勘察设计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尽量少干预的原则,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项目目的、性质、范围和项目确定的主要工程措施的要求;符合已公布实施或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概算(预算)应严格按照设计内容编制,所列项目和工程量必须与设计内容一致。应选择适用的配额或市场价格,以确保估算(预先计算)是科学、准确和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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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按下列程序报批:

(1)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单位经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根据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审批或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单位经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文物局审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勘察设计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设计,一般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重要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在勘察设计批准文件中,明确施工图设计由省文物局审批,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局审批。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要求:

(一)文物保护工程和技术方案的审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审批部门在初审达到基本要求后组织专家评审或函审,并根据专家咨询意见以正式文件答复申请人,对专家共同提出的具体意见给予反馈。如果工程情况复杂,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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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或函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省内专家应从甘肃省文物保护技术咨询专家库中选择。省外专家一般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高的理论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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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部门一般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初审通过符合基本要求的技术方案,复杂项目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根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组织对技术方案的修改和完善,并按技术方案审批程序或审批文件提交修改后的报批稿。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审批由省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核定文物保护工程预(概)算控制数,作为申报和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批准和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实施。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省文物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附件5),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省文物局备案。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工程不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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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的有关管理要求、招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工程师和安全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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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施工中,如发现文物或重大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局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重大设计变更是指项目范围、内容、主要材料、技术、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措施等的变更。,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效益有重大影响的,应报省文物局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成本的变化和增加不应超过项目成本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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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体设计变更是指对整个工程影响不大,涉及单个子项目和子项目的内容和数量变化的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确定,变更和增加的最高费用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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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增加施工内容,影响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的,应及时办理工程签证手续。施工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代表讨论签证内容。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签发项目签证表,签证表应包括原因、地点、规模、数量、材料、劳动力和机械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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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检验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数据、现场安全等。

第二十七条省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抽检,市(州)、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正在进行的文物保护工程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第二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应当形成检查结论,填写《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表》(附件6),并当场反馈检查结果。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应出具《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整改通知书》(附件7),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工程检查和整改应纳入工程档案,并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工程检查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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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申请文物保护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审批和技术方案审批任务;

(二)项目已完成一年以上,四方检查和初步检查合格,相关问题已整改;

(三)有完整的工程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工程审批文件、设计和施工文件、招标和合同管理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竣工资料和工程经济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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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文物保护工程验收包括:

(1)工程资料: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合同、文件、日志、检验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竣工资料的编制是否科学规范。

(2)项目管理:项目立项、技术方案审批和变更;设计和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执行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实施技术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技术路线;完成技术方案等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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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完成的系统和设备的性能指标和功能实现情况;完成相关指标;建立运行后维护机制;修复前后的文物比较;文物保存状况的改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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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澄清和核实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由省文物局组织验收;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验收。

由省文物局组织验收的项目可以委托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省文物局在委托书中明确验收任务和期限要求,受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委托的项目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验收。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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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验收程序是:

(1)验收申请:对具备验收条件的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逐级向验收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附件8)、竣工报告、竣工图、财务报表及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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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组织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反馈。

(二)组织验收:验收单位应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专家条件同第十五条)对项目进行验收。专家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后,提出问题并发表意见,最终形成验收结论,填写《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意见表》(附件9)和《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总结及结论表》(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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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收意见:验收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验收单位应向验收申请人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省文物局委托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第三方组织验收的,省文物局应当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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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修复不合格工程,修复完成后,按照工程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招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承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机构,应当取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符合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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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复杂或者重要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工作应当按照批准的技术方案和监理合同进行。

第三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条例》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十七条文物保护项目财务验收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目录

附件1: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平面图

附件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年度一览表

附件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计划

附件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年度计划表

附件5: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

附件6: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一览表

附件7: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整改通知书

附件8: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

附件9: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及意见表

附件10: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汇总表及结论表

《办法》附件5-10.xls

附件1-4 .措施文件

标题:甘肃省文物局发文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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