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07字,读完约2分钟

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云南天豪稀有金属有限公司等四名被告和上诉人单久良等21名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占公职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上诉人王彪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原审其他上诉人、被告人和原审被告单位维持原判。

昆明“泛亚有色”案二审宣判

2019年3月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昆明市“泛亚有色金属”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公司、云南天豪稀土公司等四家被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罚款10亿元、5亿元、500万元;被告人单久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万元,罚金50万元;被告王彪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7年监禁;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的;判决应当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返还给集资参与者,继续追回非法所得,并责令不足部分继续赔偿。

昆明“泛亚有色”案二审宣判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云南天豪稀土公司与被告单久良、、、杨、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单久良等21名被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单久良、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数额巨大。二者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是合法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4名被告和单久良等20名被告被适当判刑。上诉人王彪在第一次审判中没有认罪,但在第二次审判中提交了一份认罪悔罪书,称他认罪悔罪并归还了赔偿金。考虑到他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认罪悔改,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决是最终的。

昆明“泛亚有色”案二审宣判

包括部分被告亲属、募捐参与者、NPC代表、CPPCC成员和媒体记者在内的140多名各界人士出席了宣判。

二审宣判后,一审法院将严格依法处置涉案财产。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中对集资参与者损失的赔偿优先于罚金的执行。

标题:昆明“泛亚有色”案二审宣判

地址:http://www.ao5g.com/adlxw/137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