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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导演哲

2019年11月26日

国家统计局决定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对执法证件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三年以上统计工作经验,或者具有法学学士以上学位,具有一年以上统计工作经验,或者在统计法制机构工作一年以上。”

国家统计局令第29号

三.第九条修改为:“下列人员不得颁发统计执法证:

(一)3年内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

(四)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的严厉处罚,处于处罚影响期的。"

4.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一款修改为:“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察局负责制定统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并建立考试题库。”

V.删除第20条。

6.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款修改为:“统计执法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申请程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持证人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将《统计执法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公告》作废。”

国家统计局令第29号

七、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

"...(八)拒绝或者阻碍统计执法检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将原第(8)项修改为...(九)遵守党纪政纪;……”

8.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擅自制发统计执法证件的,由国家统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统计局令第2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标题:国家统计局令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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