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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导演哲

2019年11月21日

国家统计局决定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作如下修改:

首先,删除第18条。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法,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3.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备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经批准后,应立案调查。”

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4.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审理过程中,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标题: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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