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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Web]10月9日,根据文化旅游部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旅游市场秩序,促进网络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网络旅游商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旅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设定差异化价格。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上旅游经营者在为游客提供网上预订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船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建立透明、开放、可搜索的预订渠道,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游客或进行虚假预订。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贸易机会。
同时,平台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持续更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旅游风险提示和企业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保护游客获得适当评价的权利,不得非法删除或者屏蔽游客对平台服务及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迫游客进行评价。
在信息登记方面,网上旅游经营者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或确认提供服务时,应要求游客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等必要信息。旅游者拒绝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平台中的运营商,即通过自建网站提供在线旅游业务服务,并为游客提供服务的运营商,应与游客签订电子旅游合同。
此外,如果游客与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经营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害,平台经营者应负责协调解决。如果协调失败,应鼓励平台运营商先付费。
标题:文化和旅游部: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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