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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如要求生产者知道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或着火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如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报告)。新能源汽车发生火灾事故后,生产者应当主动检查同型号、同批次或者使用相同零部件的车辆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关于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
所有相关生产商和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管函[2019]531号),为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监管,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制度,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如果生产商被告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的烟雾和火灾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有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第1至5项(见附件)。生产者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
生产者应当保持车辆在火灾事故救援后的状态,以便进行火灾原因分析和事故深度调查。
二、生产者在新能源汽车发生火灾事故时,应主动调查同一车型、同一批次或使用同一零部件的汽车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经调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尽快实施召回。
三.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将组织新能源汽车事故调查协作网专家对汽车火灾事故、缺陷风险评估和判断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根据生产者事故信息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根据事故调查和风险评估启动缺陷调查,必要时向消费者发布风险预警。
四、新能源汽车因车辆失控或意外加速等交通事故,生产者应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生产者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或者报告信息存在虚假的,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新能源车企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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