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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松之
近年来,江苏省盐城市综合车险赔付率一直走在全省前列,车险业务连续五年亏损,而车险业务占财产保险业务的70%以上,直接导致财产保险行业发展困难。2018年,全市21家财产保险公司中只有11家盈利或微利。一些牛帮觊觎事故车辆残值的巨额利润,“高评估、低维护、低残值”现象相当突出,严重侵蚀了保险业的利益。盐城银保监分局进行了专项调查,分析了原因,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定义和主要特征
“从严重损坏车辆的残值中牟取暴利”的定义:一般指被保险人(本质上主要是牛)违反保险损失赔偿原则,利用高档车辆的高“零比率”(见注)。发生重大车辆损坏事故(损失金额超过车辆实际价值40%以上)后,坚持由保险公司根据4s店的维修标准确定事故车辆的损坏情况,并在不进行事故修理的情况下直接转售,或在普通情况下转售
“车辆残值损失大、利润丰厚”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黄牛党收购并充当全权代理人:黄牛党与事故合谋处理各方,掌握车辆事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与车主达成购买协议,获得全权。代表车辆索赔的权利;第二,事故车辆大多为高端品牌车辆:涉及的重型车辆大多为宝马、奔驰等高救助率的新车,或兰博基尼、玛莎拉蒂等奢侈品牌的二手车;三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高额维修费用评估报告:事故发生后,一般不主动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损失确认和损坏判定,然后以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按照4s店标准提交给公众评估机构进行损坏判定。在此期间,它往往伴随着非法行为,如伪造证据,扩大损失,贿赂,虚开发票;第四,车辆维修费无限接近实际价值:虽然车辆还没有达到推定的全损,但修理和固定损失价格接近车辆的实际价值,一般在30-60万元左右,最高价值高达100万元,加上车辆的残值。远远大于车辆的实际价值;第五,通过出售严重受损的车辆来套现:受损的车辆在通过简单的维护或保养获得赔偿后以更高的二手车价格出售。
造成的伤害
首先,它破坏了保险赔偿原则,违反了公平和正义的核心价值观,侵犯了大多数被保险人的利益。二是容易形成利益驱动的黑色利益集团和产业链,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滋生公安、物价、公估等部门和行业的腐败。三是巨额利润引发的保险欺诈案件进一步发生,高档老爷车作为重损道具车的案件大幅增加。
原因分析
“剩余价值倒卖”问题的出现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赔偿要求之间的矛盾,但真正的根源是在车辆剩余价值的处置中存在着倒卖空,从而导致违法行为。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很难确定车辆残值的归属。中国保险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17条规定:“被保险人机动车辆损失后的剩余部分,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退还被保险人,其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从赔款中扣除。”根据保险损失赔偿原则,当被保险车辆实际遭受损失时,特别是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获得受损车辆残值的所有权。然而,在涉及黄牛党的案件中,事故车辆实际上是由黄牛党控制的。牛不仅想控制事故车辆牟取暴利,还不同意保险公司收回车辆的残值,从而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实际利益。在盐城市法院的生效判决中,大部分都没有对车辆残值的归属做出明确的判决。
其次,评估机构的准入门槛很低。以盐城市为例,有大量的评估机构可以进入法院系统,但只有少数具有事故汽车评估资质。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往往不具备评估事故车辆的专业资格和技能。此外,一些评估机构的零部件查询系统不规范,甚至评估表都是简单的套用加盟店价格发布的,这与保险公司提供的零部件市场查询表和残值网络查询表有很大的不同;当评估操作程序不够规范,无法确认电子元件和其他附件的损坏时,不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拆卸,以确认损坏。例如,在盐城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事故的保险金额超过34万元,经市场调查汽车残值超过25万元,中介机构评估的维修费用超过27万元。法院最终裁定,保险公司应根据评估报告赔偿事故车辆的损失,牛获得了超过27万元的维修费用和超过25万元的汽车残值。如果事故车辆按残值出售,可以获得18万元的巨额利润。
第三,汽车配件市场管理混乱。汽车(尤其是高端汽车)高残值的根本原因在于汽车的高零比率,如奔驰S级为53.7%,宝马华晨3系为54.3%。牛通常由4s店和主厂的配件价格来识别,但实际维修是由辅助厂的配件或拆下的零件(报废车辆拆下的有用零件)来进行的,它们之间的差价约为一倍。此外,保险公司要求根据维修结果支付保险赔偿金或对配件进行重新调查,法院不予支持。例如,在盐城一家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事故车辆的鉴定材料费用为263,000元,除了配件2,000元外,替换零件的价格为261,000元。事实上,这辆车最终是用工厂的辅助零件和拆卸下来的零件修好的,牛从中获利约13万元。
四是事故车辆流通不规范。在获得巨额保险赔偿后,牛通常会将其车辆转售给国外二手车市场,并根据车辆受损的零件,将其用于拆卸附件并将其拆成零件。与此同时,他们适用事故车辆程序,如切割车身印章,买卖假,和“洗白”非法车辆,如走私汽车。此外,一些牛以最低的成本修理他们的车辆,以获得高额利润。这些“问题车辆”转手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没有明显碰撞痕迹的被淹车辆,经过修理和彻底清洗后,外人很难辨别。然而,“问题车辆”很容易造成二次事故,保险公司可能再次面临赔偿风险。
对策和建议
首先,警惕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包销老款,降低高档车推定全损标准。行业系统建立旧车型信息库,通过明确的系统核保条件和阈值预警,提醒老、高档车的核保条件。各保险公司结合自身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制定符合市场约束特征的详细承保方案,从源头上防止承保牟取暴利,减少后续理赔纠纷。
目前,保险行业实施的预计全损标准大多是车辆实际价值的80%,而高档车的残值远远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20%,这给空操作票贩子寻求高残值留下了很大的空间。通过与一些从事汽车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讨论,并听取一些基层法院的意见,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将高档车推定全损标准修改为60%,以从源头上压榨非法获利的空牛。
二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优化理赔流程。首先,依托法院和评估机构的数据平台,建议借助“精友备件集成管理系统”等工具,逐步建立一个相对开放、透明的车辆残值和备件市场查询报价系统。第二,建立黄牛党和评估师的黑名单,充分利用反保险欺诈平台,共享行业信息,重点关注关键人员。三是为推定全损车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全行业的保险公司将共同完善数据库,共享全损车辆是否实际报废的信息。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深化“警保联动”,加强信息互动,建立网上事故信息共享平台,避免事故信息泄露。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规范评估机构管理。首先,建议银监会加强与法院系统的对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车辆维修发票和车辆残值网络查询为重要参考,以实际费用为确定损失和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合理的重要参考;在作出裁决时,应明确车辆剩余价值部分的所有权,尤其是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车辆,以避免二次流入市场。二是建议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准入标准,确保评估机构具备事故汽车评估资格。此外,要建立评估机构的评估和退出机制,在诉前调解或法院抽签过程中实行排除制度,对部分声誉不佳、运作不规范的机构行使排除权,并通知违规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作者是盐城市银豹监察分局副局长)
标题:车险“重损车辆残值暴利”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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