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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中信经纬的委托人、演员葛优再次打赢了“葛优说谎”的官司,一审获得赔偿8000元。
据北京市海淀法院网6日报道,演员葛优因在官方微信公众账户发布的文章中擅自使用广州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康力士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合理维权费用2000元。
原告葛优称,2016年7月18日,康力士推出了“你上班时想让葛优躺下吗?”摆脱疲劳,玩个把戏吧!“有文章的图片。康力士公司擅自在本文中使用了葛优的多幅肖像照片,并植入了“康力士、恒力平板”、“抗疲劳、恒力做人”等广告词,以及产品宣传图片、联系电话等商业宣传信息。康力士利用网络热点“歌友会”和歌友会的社会知名度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从而达到推广其品牌和产品的目的。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很多游客和消费者很容易将葛优误认为与康力士有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这使得葛优受到公众的诸多误解。康力士公司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要求康力士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向葛优道歉,并要求康力士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被告康力士公司辩称,首先,尽管康力士公司在2016年发表了与本案有关的文章,但其中大多数文章使用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剧照。葛友石是2016年互联网上的热门词汇,公众看到了这个形象。我会认为我爱我家,不会认为葛优是康力士公司的代言人;第二,康力士及时删除了带有葛优肖像的文章,主观过错小;第三,康力士公司公众关注度较低,涉及的文章上传时间短,传播范围小。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封闭的,需要注意观察。没有给葛优造成实际损失;4.葛优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合理支出;5.葛友生主要来自季春生在我家的角色定位。整个画面是情节的一部分,被大量网民转发后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现象。Conlux对相关图片的使用更多的是为了触及热点话题。葛优肖像权作为一种商业代言并不存在主观恶意。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肖像是一种通过绘画、摄影和电影等艺术形式在物质载体上再现自然人外貌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复制、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肖像的权利。它的载体包括肖像、生活照片、剧照等等。剧照包括演员在电影和电视作品中扮演的角色。当公众将表演图像与表演者自身的外貌特征联系起来时,表演图像也是肖像的一部分,与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利并不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葛优在影视作品中享有其角色形象的肖像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未经允许,他人不得利用其肖像牟利。葛优在本案中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关权利。康力士未经葛优许可,在其官方微信公众账户中使用葛优的肖像图片,并结合其微信公众账户的宣传文字吸引相关公众注意,阅读和推广康力士的微信公众账户和产品,具有商业性质。其使用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葛优承认康力士已停止侵权,葛优在诉讼中撤回了停止侵权的主张,法院对此无异议。葛优要求康力士公开道歉是合法的,但公开道歉的范围应限于康力士侵权的范围。最后,法院下令在法院连续三天运营的涉案微信公众账户上发布道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葛优道歉。
关于葛优主张的经济损失,他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侵犯个人权益或康力士获得利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考虑到葛优是一位备受关注的公众人物,康力士的行为意向在保持公益推文生动有趣的形式和公益推文的时效性方面更为突出。从文章内容和包含葛优肖像的图片本身分析,一般公众不会认为康力士利用葛优的知名度来宣传其业务,也不会认为葛优是康力士的。对于葛优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了康禄对葛优画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及影响;关于葛优主张的合理支出项目,虽然未提交律师费发票和公证书,但律师确实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并提交了所涉及的公证书,法院认为上述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至于葛优主张的其他费用,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裁定康力士赔偿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合理维权费用2000元。
据了解,这不是“葛优谎”第一次引起诉讼。
2016年,eLong.com在其新浪微博“鳄龙旅游网”上发布了一条带有原告肖像图片的微博,其中有18张原告肖像图片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每张图片都添加了字幕。整个微博都是以画线的形式,先介绍“葛友烈”,然后介绍与被告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道歉并赔偿。一审法院支持葛优的上诉,但鳄龙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7.5万元,并赔礼道歉。(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葛优再赢“葛优躺”官司,一审获赔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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