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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进一步明确了非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未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且股东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除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首次发行优先股的申请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0名以上股东申请行政许可的审计问题指引》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且确认的股份数在80%以上(含80%),但无需提交指引所列的申请文件。中介机构应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审计标准,并在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文件中明确表示意见。二是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报告》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第三,优先股发行后,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存管。第四,信息披露不适用国家股份转让制度关于优先股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非上市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条件明确

中国银监会网站于7月19日发布了一条消息。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实施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根据上述指引,非上市银行可以直接发行优先股。这一举措拓宽了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对增强中小银行的资本实力、增加信贷供给、服务实体经济有很大好处。

非上市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条件明确

根据天丰证券研究报告,非上市银行的其他一级资本补充渠道有限,一级资本几乎完全被核心一级资本覆盖(成本较高),限制了其信贷能力。

标题:非上市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条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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