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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对“绑缚式年检”不满,湖北武汉车主胡剑兵起诉了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车辆管理处。

胡剑兵正文图都是红星信息微信公众平台图

从去年6月开始,胡剑兵对“绑缚式年检”不满,将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的车管所告上法庭,一审均败诉。 他申请复审,今年2月26日前湖北省高院做出裁定,他的复审需求被驳回,三次都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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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武汉老板没有放弃。 今年3月30日,胡剑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提出了公安部《汽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2款关于备案审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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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剑兵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的建议书

他在提案中写道,他经常在汽车捆绑式年检中受到质疑。 这是因为将车管告上法庭的例子也在增加。 另外,各地法院的判决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任意化的现象也很明显,因此该事件的不同判定现象越来越普遍。 “我自己也遭遇车辆《捆绑式年检》的困境败诉,《汽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本身涉嫌违法,必须取消该条款,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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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自己为什么这么反复,胡剑兵说:“作为公民,自己的权利自己也不在乎,期待别人在乎吗?”

《汽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全体汽车人员可以在汽车检查比较有效期满的三个月前向注册地的车辆管理申请检查合格标志。

申请前,所有汽车人员必须解决与该车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申请时,全体机动车必须填写申请书,提交通行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书、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说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合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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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必须在受理之日起一天内确认汽车,审查提交的说明、证明书,颁发检查合格标志。

他起诉了车管所三次,但没有结果

检察院申请抗诉

年12月6日,胡剑兵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双脚检查站申请车辆年检,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证书、机动车检查标志申请书等资料。 最后更换汽车合格标志的阶段,检查站以7个违规未解决为由拒绝发放合格标志,使他的车辆年度检查没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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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检查站的信息表达无效的情况下,年12月15日胡剑兵向武汉市碇口区法院起诉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要求被告依法向原告颁发汽车检查合格标志。

诉讼的过程很辛苦。 诉状提交后,武汉市碇口区法院认为应该直接起诉车管所,将被告变更为车管所后,交给了车管所所在的武昌区法院。

年6月武昌区法院受理后,湖北省高法以指定管辖为由将案件移交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同年8月22日一审开庭,胡剑兵在法庭上提交了相关证据,审判中湖北省高法于2008年向最高法提交了《关于公安警察部门以交通违法行为未解决为由是否发行汽车检查合格标志问题的指示书》和最高法的回答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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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3日,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胡剑兵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部分文案

判决书中,《道路交通法》第13条对车辆检查合格标志的受理和颁发制定了概括的授权规定,确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该管理职能,《汽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根据《道路交通法》制定的部门规则,“武汉市《中华人民共同 原告为其车牌号为A×××××的轿车颁发机动车检查合格标志的,该机动车共有7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没有解决,被告根据上述规则、法规采取不颁发机动车检查合格标志的行政行为,根据《道路交通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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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8年最高法湖北省高法名的回答。 人不说那是个案子,和这个事件没有关系”。 胡剑兵说。

最高法关于迄今为止相关问题的答复

胡剑兵决定立即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 他根据红星情报,去年12月12日,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未开庭驳回了上诉。

二审判决书部分文案

年12月22日,胡剑兵向湖北省高法申请再审,年2月26日,湖北省高法作出裁定,驳回胡剑兵的再审请求。

湖北省高院裁决书部分复印件

现在胡剑兵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申请抗诉。 该检察院的员工根据红星情报,此案刚收到,现在还在调卷中。 审查期为3个月,阅卷期不列入审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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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剑兵申请抗诉提交的相关资料的领取名单

湖北省高院:

解决交通违规是年度检查条件之一。

不抵触上位法

湖北省高院在对胡剑兵再审申请的行政裁决书上写道。

《机动车登记规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属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检查合格标志前,必须解决与该车有关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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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颁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发现该机动车有尚未解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解决 上述规定把解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合法汽车检查合格标志的条件之一,是从中国车辆管理的现实出发,对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实施比较有效的管理制定的制度,是维持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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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汽车登记规定》

湖北省高院广义上是《汽车登记规定》、《武汉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的立法大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实情况,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比较有效地抑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汽车登记规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是法律规定的细分和补充,武汉市车管所据此,对胡剑兵不颁发检查合格标志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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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于2008年向最高法发出了“公安警察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解决为由发出不颁发汽车检查合格标志问题的指示”。 最高法在回答中确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中“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必须检查,任何机构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满足汽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颁发检查合格标志。 ”。 法律规定明确,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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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年武汉市被告知黄姓业主在年检时因违反交通而未解决,拒绝发行汽车年检标志的是起诉武汉市公安局交通局的车管所,获得胜诉。

“现在我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了车管所,提供了黄姓车主年的一审判决书,但被所有法院无视,最终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被拒绝了。 湖北省高院自己否定了2008年咨询最高法的结果,也否定了最高法的回答。 同样事件的判决,摆在那里。 ”。 胡剑兵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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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剑兵

车主剑兵:

违反不合理,反映和维权很难

胡剑兵告诉红星情报,自己看到了相关的7个违规,仔细核对了电子眼照片,认为有很多不合法的地方和不符合事实的地方。

他向红星情报记者展示了七项违规记录中的一项。 年10月1日23:50,我自己在武汉机场高速公路9km上开车时,用电子测速相机拍了判定超速的照片。 根据监控摄像头的拍摄画面,当时车速为105km/h,超速为31%,两张照片拍摄时间分别为年10月1日23:50:37.984和23:50:38.384,拍摄间隔为0.4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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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胡剑兵提出了超速判定有问题的疑问。 他说,将两张照片路面的横向接缝、车辆车身等固定参照物进行比较,车辆的位移为一半以下(他驾驶的奥迪a4l的车身长度为4.761米),按0.4秒位移3米计算,车辆的时速为25.2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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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部门发表的年10月1日23:50:37.984及23:50:38.384,胡剑兵驾驶车辆行驶的画面

“我是理工科出身,对数字很敏感,一看到那张照片就觉得奇怪,我发现根据那个时间间隔和行驶距离用公式计算的话有问题。 ”。

发现问题后,胡剑兵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起诉讼。 “交管局方面受到了处罚,告诉我必须递交复议申请卡。 ”。 之后,他来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服务中心受到处罚,然后根据复议须知卡和申请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开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但是,我被开发区公安分局通知没有复议权,被高级公路大队处罚,开发区公安分局取消了我受到的处罚,处于违规未决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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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剑兵在去年11月,自己多次向路途遥远的高级公路大队申诉,但他说:“他们不解决,要求必须受到处罚后,申请行政复议,就等于控告这个手续被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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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胡剑兵在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大队的官方微博@武汉高级管理人员的交通警察的留言中反映了情况@武汉高级管理人员的交通警察说,实际车速基于地心感线圈和雷达的测量数据,单纯是两张照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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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胡剑兵不承认,在@武汉高级管理层对交通警察的回答中,“电子眼照片反映的是雷达速度,不是地感线圈,如何以地感线圈为基准? 你们的取证照片,速度不能违反官方。 不要违反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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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个过程,胡剑兵说:“维权非常困难,价格极高。”

红星实地访问:

对方说违规未决,系统不能通过年度检查

今年4月初,红星信息记者来到武汉,访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服务中心,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两脚检查站、武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管理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接触的员工参加“团结式年检” 一切车辆年检都表示必须首先解决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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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

“全部去车管所检查车的人,因为上面有违规没有解决,那边不会给你审查。 ”一个警察说。 当被问到是否知道束缚式年检的违法上位法时,他说:“我知道没用。 我们也没办法,处理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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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局的执勤警官说:“计算机系统中就是这样的,违规不解决就不能通过年度检查。 这我们说也算不了”。

不想命名的警官告诉红星情报,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中遵循以往的惯例,很少有人深入研究《汽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是否违反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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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的观点

法律的适用不正确

与事件不同,判决暴露问题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指出,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能否将车辆年度检查和驾驶员违法行为混合起来解决。 对此,最高法认为已经作出了确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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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补充说,最高法的回答实际上具有司法解释的作用,“我国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可以成为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依据。”

里赞认为,法院审理此案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车辆年度检查的条款,进行了适应性解读,但这种法律的适用并不正确。

湖北省高院在行政裁决书中提到的“以解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合法汽车检查合格标志的条件之一,从我国车辆管理的现实出发,有利于维持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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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什么对该案件作出不同判决,资深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胡忠义认为,由于法官的经验和素质不同,不同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理解会产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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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的唐尧副教授指出:“(车辆年度检查的)附加条件全国普遍,我知道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考虑到社会效果,法官可能没办法。”

里赞表示,该案件的不同判决暴露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能否正确理解和认识法律和严格执法的问题。 不是人们在这个案件中感受到的,而是要努力在所有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的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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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次起诉车管所《团结式年检》失败武汉车主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写信」)(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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