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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日-8月1日,为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力,打击违法企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在2019年上半年揭露了10起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涉及空气、水、固体废物和建设项目四大类。第一类典型大气环境违法案件
案例1: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按要求使用防污染设施
2019年1月,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蓝星汽车维修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能及时补充喷在喷漆室污染控制设施上的活性炭吸附剂,未能按要求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发布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pm2.5的重要前体,也是北京市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目标之一。参与挥发性有机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不仅要安装污染控制设施,还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及时管理和维护控制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案例2:氮氧化物的过度排放
2019年1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金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燃气锅炉进行了执法监测..经监测发现,该装置3号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氮氧化物是空气污染的重要前体,如颗粒物和臭氧,对环境有害且难以控制。为贯彻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者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达标排放。
案例3:产生灰尘的材料未被有效覆盖
2019年3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双河建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进料环节未安装防尘设施,污染了周边环境;生产区内约500立方米的砂石等原材料没有密闭存放,没有有效覆盖。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3万元和8万元罚款。
产生粉尘的工业企业应加强全过程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的环节应配备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沙子和其他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应封闭存放,或在其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堆高的围栏,并有效覆盖。
案例4:餐饮烟气排放过量
2019年5月,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龙轩酒店有限公司的油烟排放进行了执法监测,发现该单位排气管出口及周边区域污染严重,监测结果显示油烟浓度超标。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罚款五万元以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与国家标准《餐饮业烟尘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提高了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收紧了烟尘排放限值。餐饮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净化设备,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油烟等空气污染物由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排放。
案例5: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
2019年3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鹤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焊接机械零部件,但焊接烟尘处理器未开启,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环境。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行政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暂行办法》,查封了其焊接配电箱,并处以罚款。与此同时,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其三名负责人员被行政拘留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非正常运行逃避监督排放大气污染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查封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第二类典型违法水环境案件
案例6:水污染物的过度排放
2019年4月,昌平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校区)进行了执法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单位排放的污水中氨氮超过了《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万元罚款。
近年来,北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一批高校和医疗机构废水超标排放案件,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解决了处置能力不足、工艺设备落后、排污单位管理水平低等诸多问题。达标是排污单位的基本义务。高校、医院等机构应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达到标准。
案例7:渗井、渗井非法排放水污染物
2019年3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水务等部门对北京奥杰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通过pvc管通过一沉池和二沉池,最终排入厂区北侧的污水池。执法人员要求现场布置0/2沉淀池后,发现所有一沉池和二沉池都没有进行防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交给区公安部门。目前,相关负责人已被行政拘留。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污染物。是对环境有害的违法行为。除了实施行政处罚外,生态环境部门还将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案例8:通过暗管和渗井非法排放有毒物质
2019年4月,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鲁美康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暗管向渗井排放了含有染料和涂料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废弃物类别hw12)的生产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通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区公安部门,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洞穴、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各种违法行为。”,污染者应自觉遵守各种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积极执行各种环境保护措施,绝不触摸它们。
第三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9: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2019年4月9日,平谷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王新庄镇政府的举报,称该镇翟各庄村西北空区出现大量废桶,不明液体外泄,散发出强烈的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调查,这些废桶是李丢弃的23个旧桶,其中含有废粘合剂,重9.75吨;未知泄漏液体为废粘合剂,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3)。平谷区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对泄漏的废弃胶粘剂和污染土壤进行紧急处置,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废弃粘合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清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三吨以上危险废物,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类违法建设项目典型案例
案例10: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直接投入使用
2019年3月,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同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建设了吹塑及粉碎项目,并安装使用了两台吹塑机和三台破碎机。但是,需要建设的环保设施没有建成,项目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平谷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标题:北京发布大气等四大类十大环境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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