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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于11月11日发布了《端口号转换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
《管理条例》指出,电信运营商在提供端口号转换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或者拖延向用户提供端口号转换服务的;(2)用户申请转移端口号后,干扰了用户的自由选择;
(三)擅自扩大网上期限协议的范围,将协议有效期和无网上期限限制的营销活动期限默认为网上约定的期限,限制用户携带号码上网;
(4)采用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向网络转移号码的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在号码转移业务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对比宣传,提及其他电信运营商的名称(包括缩写和标识)及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和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号码转移信息,隐瞒或者淡化限制,夸大优惠事项或者号码转移的影响,欺骗和误导用户,诽谤其他电信运营商;
(六)为向网络转移号码的用户制定专项资费计划和营销计划;
(七)利用恶意代客进行端口号转移、恶意代客投诉等方式,阻碍和破坏其他电信运营商端口号转移服务的正常运行;
(八)用户退出网络后,将继续占用便携号码。
目前,三大运营商的端口号转换服务昨天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安排,首期天津、海南、江西、湖北和云南五个试点省(市)完成测试并正式提供服务;第二阶段,从11月10日至11月25日,其他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号码转移服务开始试运行;第三阶段是在11月30日之前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
标题: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不得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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