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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荣杰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信托业和相关法人立即转载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了适用于所有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关系,回应了“赌博协议”、“破产纠纷”等争议性问题。

锐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被明确 信托刚兑成历史

从维护信托和资产管理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看,《会议纪要》第五条无疑是最重要的。

会议纪要第五条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人和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种高风险金融产品、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时,必须坚持“卖方尽职、买方自负”的原则。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投资活动的性质和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决策,应作为案件的基本事实,以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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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纪要再次明确了《资产管理新规定》中“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原则。会议纪要不是立法或司法解释,而是对现有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法律精神的恢复,这就要求投资者和信托公司都要依靠法律精神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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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原则看似简单,但在过去的信托发展和实践中却存在许多困难。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信托产品逐渐成为许多高净值个人眼中的优质理财工具。“不仅收入高于银行的财务管理,而且信托公司也不能不按时付款”是许多人对信托的理解,而他们以前的投资经历也使他们相信这一点。“刚性赎回”被投资者认为是信托公司的潜规则,甚至一些研究机构在建立金融市场模型时将无风险收益率设定为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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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年来,信托业的风险激增,产品赎回困难的消息频频出现,在习惯于“正当赎回”的投资者中引起恐慌,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不可理解的声音。

作者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成年人,他应该对每个签名和每个行为负责。作为一个合格的信托投资者,他需要至少两年的投资经验,他必须熟悉“高回报对应高风险”这一简单事实,所以他应该对自己选择的投资行为更加负责。例如,当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时,他们必须承担本金和其他相关收入损失的风险。相关法人也表示,“股市有风险,投资要谨慎”,这一原则也适用于信托产品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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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购买信托产品之前,投资者必须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增加对信托产品的了解,并严格按照正式流程购买相应的产品。同时,投资者应保留相关文件和其他证据,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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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买方负责”的前提应该是“卖方负责”,信托公司或代理机构应根据风险匹配和明确通知的原则,履行适当性义务,向相应的投资者出售相应的金融产品;同时,信托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托法》规定的信托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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