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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李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形式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改

《办法》修订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定义,将其改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新的界定,以适应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税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改

《办法》增加了重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查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办法》明确规定,送审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集体审议。政策法规部门在审查时,认为税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建议起草部门提请集体审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改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规范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加强公共律师使用的规定。

标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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