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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和农村(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和农村局:

为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认证的相关要求,促进种猪、仔猪和商品猪运输的规范有序进行,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现就完善动物检疫认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动物检疫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是规范动物检疫专用章的格式

自2019年12月1日起,动物检疫合格证书(动物甲、动物乙、产品甲和产品乙)使用新的动物检疫专用章。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卫生)检疫专用章原件最迟使用至2020年3月1日。请向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申请动物检疫专用章,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动物检疫专用章的防伪设计、制作和注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动物检疫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提高动物检疫资质要求

申报检疫的种猪或仔猪,经检疫合格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使用”项中分别填写“种猪”或“仔猪”。请各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组织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尽快落实上述要求。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动物检疫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农办木[2019]77号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黄伟

标题: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动物检疫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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