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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昌9月4日电(记者高浩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处原江西省地矿局党组书记、局长彭泽洲受贿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彭泽洲利用其江西省地矿局副局长、局长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3万元,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彭泽洲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彭泽洲的犯罪所得被追回并上缴国库。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局长彭泽洲受贿被判12年

一审宣判后,彭泽洲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上诉人彭泽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3万元,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没有认罪悔罪,应依法惩处。因此,他裁定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局长彭泽洲受贿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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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局长彭泽洲受贿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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