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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资规[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和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设施农业产量的不断增加,土地利用面临着新的形势和需求。为完善土地利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农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农作物生产和养殖用房、农业原料和农业机械的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干燥、分拣和包装、保鲜储藏等设施;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用地和粪便处理、检验检疫等直接相关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利用一般耕地,不实行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永久性基本农田可以使用,无需补建;如果耕地受到破坏,但由于其位置难以避开永久性基本农田,允许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充。耕作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如果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免,可以使用,但必须补充。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必须恢复到原来的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土地为耕地的,实行占补平衡。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农业用地各类设施的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护理室实行“大棚”专项清理整改标准,饲养设施允许修建多层建筑。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用地设施的日常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及农村地区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农业用地设施进行监督。设施农业用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应当定期汇总情况,报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配置的,必须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将自动废止。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源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

2019年12月17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曹志斌

标题: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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