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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在《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四次试行中,报告指出,部分常委、地方政府、部门和专家建议,在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力度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以增加证券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多、个人投资者成本高、起诉意愿弱等特点。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制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投资者按照明示撤回和默示加入的规则向法院登记,并提起代表诉讼。

证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 拟规定代表人诉讼

经研究,宪法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改稿第三次审议稿第105条中增加两项规定:一是明确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且可能有多个其他投资者有相同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说明主张情况,并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有效。

证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 拟规定代表人诉讼

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后,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除外。

标题:证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 拟规定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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