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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角编辑陈郁
强有力的监管正在席卷金融租赁行业。《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非正常经营金融租赁公司相关情况的公告(第二批)》。公告称,根据《金融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市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健康发展加强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经对上海市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清理检查,发现部分企业无法联系等异常业务情况。
在11月下旬第一批关联企业公告的基础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近日公布了第二批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并责令关联企业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整改。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未联系区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此次上海宣布的第二批融资租赁公司中,有290家出现了非正常经营。经调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包括:无实收资本、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未能按时填写企业自查表、未能按照监管要求进入数据上报系统在线提交业务数据等。截至目前,上海共有554家非正常融资租赁公司。
回顾租赁业的发展,长期监管的规则与以往有所不同,监管的力度不够,监管标准参差不齐,使得融资租赁业喜忧参半。统一监管模式出现的第一年,监管更加严格的氛围越来越浓。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融资租赁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非正常业务主要是指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如“失去联系”、“空空壳”等。其中,“空壳牌”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市场监管部门上一年度的年报显示无经营;最近6个月的月度监管报告显示无操作;过去6个月内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最近6个月没有社保缴费记录。
“就综合因素而言,一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现在披露,非正常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只是行业洗牌的开始。”远东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宋歌表示,对于金融企业而言,银监会拥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和相对完善的监管技术储备。随着内部整合工作的基本完成,银监会将逐步行使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
宋歌表示,上述公告仅针对“流失”和“空空壳”的融资租赁企业,只是对企业存在与否的判断,反映出监管部门仍处于确定监管目标和划定有效企业范围的阶段。可以预见,未来在有效的企业范围划定后,监管部门可以对仍在运营的企业的业务、风险和财务进行更加详细和全面的检查和管理。
兴业金融租赁总裁游勤表示,监管逐步统一,政策日趋严格,对融资租赁的业务比例、客户集中度和关联性提出了要求,未来行业回报的目的将不断加强。
标题:上海公布第二批 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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