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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关于印发《托儿所设置标准(试行)》和《托儿所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人口[201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委员会:

为加强托幼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托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幼机构管理标准(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 .设立儿童保育机构的标准(试行)

2.托幼机构管理标准(试行)

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8日

(信息披露形式:主动披露)

附件1

幼儿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计??然后

规则一??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儿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幼儿保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坚持政策引导、普遍优先、安全卫生、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托幼服务。

规则三??本标准适用于经相关部门注册并经卫生部门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时间照料、临时照料等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

第四条??托儿所机构的设立应当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的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住宅。老城区和已建住宅区应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儿所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在城市托幼机构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婴儿的护理服务需求。

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幼机构的建设。

第八条??支持雇主为工作场所的员工提供福利护理服务,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向附近的居民开放。

第九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私合营、私人办公互助等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集聚区和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托儿所机构。

第十条??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护理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幼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现场设施

第11条??托儿所应当有自己的场地或者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12条??托幼机构选址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生长有害的建筑物、设施和污染源,以满足抗震、防火和疏散的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十三条??托儿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并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14条??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修材料等。托儿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并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15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特点、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家具、用具、玩具、书籍和游戏用品。

第十六条??托儿所机构应当配备室外场地,配备相应的游戏设施,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第十七条??托儿所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第四章??人员规模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接收婴幼儿的规模,配备综合管理、护理、保健、安全等人员。

托儿所负责人全面负责工作,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幼儿教育、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并经过托儿所负责人岗位培训。

护士主要负责婴幼儿的日常生活护理,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其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护士应具有婴儿护理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并接受过婴儿护理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保健人员应通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人员证书》,并由取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九条??托儿所一般设三个班:护理班(6-12个月,不足10人),小班(12-24个月,不足15人),大班(24-36个月,不足20人)。

18个月以上的婴儿可以混进班级,每个班级不超过18名学生。

每个班级的生活单元应该独立使用。

第二十条??护理人员与婴儿的比例不应低于以下标准:护理班1:3,保育班1:5,保育班1:7。

第21条??按照托儿所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保健人员、厨师。

第22条??独立的托儿所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值班。

第五章??依恋??然后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24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幼儿园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计??然后

规则一??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儿生长发育的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儿,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规则三??本规范适用于经相关部门注册并经卫生部门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时间照料、临时照料及其他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记录管理

第四条??托幼机构注册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备案,提交《托幼机构健康评估报告》、消防安全检查资质、现场合格证、员工资格证书等被评估为“合格”的材料,并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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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卫生部门应向申请备案的托幼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幼机构基本情况通知书(见附件4)。

第六条??托儿所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护理机构终止服务时,应当妥善安置接收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和注销手续。

第八条??卫生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托幼服务的相关政策法规、托幼机构的备案要求以及托幼机构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信任管理

第九条??婴幼儿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保育机构申请入托,并提交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幼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11条??婴幼儿进入托幼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疫苗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如果你已经离开机构超过3个月,当你回来时,你应该有一个新的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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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婴幼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和更新,并定期报送备案部门。

第十三条??托儿所应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护理的内容和方法。

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这是关系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14条??托幼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育。

第15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与护理、饮食与营养、保健、安全等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婴幼儿的生活,提供饮食、饮水、护理、如厕、洗涤、清洁、睡觉、脱衣服和玩游戏等服务。

第十七条??托儿所应当遵守喂养规定,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的饮食平衡。如有特殊喂养需要,婴儿监护人应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并可在冷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条件下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幼儿在身体发育、运动、语言、认知、情感和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游戏活动应关注婴幼儿的情绪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和互动,合理搭配各种游戏类型。

第21条??托幼机构应当提供适当的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体验,支持婴幼儿积极探索、操作体验、互动和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其好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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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护理服务的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并定期与婴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的发育情况。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24条??托幼机构应当坚持早晚检查和专职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和行为异常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托幼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者涉嫌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婴幼儿生病期间应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第27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患病儿童卫生消毒隔离、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儿健康管理工作。

第28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传染病的在职人员应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必须持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历和健康证明,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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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29条??托幼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人员和物理技术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交通系统,婴幼儿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运送。

第三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制定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践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能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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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机构应当明确专职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消防和用电安全。

托儿所工作人员应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预防、躲避、逃生和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证婴儿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护理机构应建立护理服务和安全的监控系统。监控和报警系统,以确保24小时强化,婴儿生活和活动领域应全面覆盖。

监控视频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第七章??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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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和网上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托儿所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对虐待儿童和其他行为应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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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托儿所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监督和管理

第37条??托儿所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

托儿所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38条??托幼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部门报告,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第四十条??建立托幼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九章??依恋??然后

第41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42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托儿所档案簿

2.备案承诺

3.托儿所的备案收据

4.托儿机构基本条件通知

附件1

托儿所的备案

_ _ _ _ _ _ _ _卫生委员会(局):

经(登记机关名称)批准, _ _ _ _ _ _ _ _ _ _(儿童保育机构名称)已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依法注册成立,该机构的备案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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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称:

机构住所:

注册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性质:□利润??□非营利

服务范围:□全天护理??□半天护理??□计时支持??□临时支撑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机构建设区:

室内使用区域:

户外活动区:

接受度:人

班级类型:□护理班。?□托邦?□拓泰班?□混合班次

联系人:

联系信息:

请记录在案。

归档单位:(盖章)

几年了??月份??天

附件2

备案承诺

单位承诺如实填写记录信息,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提交后续重大事件的变更信息。

承诺了解幼儿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承诺提供符合《幼儿园基本条件通知》要求的服务。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第一等原则和相关标准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保育服务,不得以保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和伤害婴幼儿、不公平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承诺积极接受和配合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真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档单位:(盖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几年了??月份??天

附件3

幼儿园备案回执

编号:_ _ _ _ _ _ _ _ _

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记录项目如下:

组织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_ _ _ _ _卫生委员会(局)(盖章)

几年了??月份??天

附件4

幼儿园基本情况通知

托幼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幼机构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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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符合《托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幼机构管理标准(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李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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