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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财经讯10月15日,新城控股发布公告,宣布子公司苏州新城贾闯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诉讼的最新进展。目前,该案处于二审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现发回重审。

新城股权纠纷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本案中,被告涉及两家公司,一家是苏州新城贾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另一家是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此外还涉及被告沈银龙、陆志文、王艳萍、朱磊和平美君。

新城股权纠纷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股权转让纠纷案始于2014年7月1日,原告智分别将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30%、29%和31%的股权转让给被告沈银龙、、。

不久,苏州新世纪的股权被多次逆转。2014年7月21日,智将苏州金世纪余下的10%股权转让给平煤集团。一个月后,平美君将其10%的股权转让给了王艳萍。

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其持有的苏州金世纪31%的股份转让给沈银龙。至此,苏州金世纪的股权结构由沈银龙变更为61%,由陆志文变更为29%,由王艳萍变更为10%,均为苏州金世纪工商注册的合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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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三名被告将苏州金世纪100%的股权和债权打包转让给被告苏州新城,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015,713,900元。2016年10月10日,被告苏州新城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苏州碧桂园,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新城股权纠纷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本案原告智的两项要求是:一、确认被告苏州新城与沈银龙、、签订的关于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二是确认被告苏州新城与被告苏州碧桂园签订的关于苏州金世纪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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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智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新城控股的抗辩理由如下:第一,在苏州金世纪完整的工商档案中,根据“股权交付证明”等材料(原告先后与朱磊、陆志文、沈银龙、平美君签字),“受让方已将全部股权对价支付给转让方,转让方不再享有部分股权转让所对应的股东权利”。说明沈银龙、陆志文、王艳萍实际上已经取得了股权。沈银龙、陆志文和王艳萍是苏州金世纪的合法股东。他们已合法持有苏州金世纪100%的股权2年,并有权处置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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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沈银龙、陆志文、王艳在《股权交付证明》、《其他股东同意转换股份的声明》等书面材料中平均多次确认“三位股东转让的股份均无第三方主张权,未设定质押,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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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苏州新城在接受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后,已按合同支付了合同价款。沈银龙、陆志文、王艳萍、苏州新城签订的苏州金世纪100%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签订的苏州金世纪50%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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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9年1月3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司就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高额赔偿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原告的高额赔偿承担。

原告智不服一审判决,于1月29日提起上诉。半年后,二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智再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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