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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Web]10月2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非法借贷的认定标准。

最高法等四部门: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系非法放贷

《意见》将针对对社会危害最大的非法高利贷。很明显,在定罪量刑时,以单笔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借贷为基准,从非法借贷金额、非法收入金额、非法借贷金额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最高法等四部门: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系非法放贷

以下是《意见》全文:

为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止非法借贷引发黑恶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处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最高法等四部门: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系非法放贷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等四部门: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系非法放贷

前款所称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在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群(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10次以上。

如果贷款到期后还款期延长,则发放的贷款数应计算一次。

二、实际年利率在36%以上,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借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但单笔非法借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不超过36%。定罪和量刑中不应包括:

最高法等四部门: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系非法放贷

(一)个人非法借贷累计金额超过200万元,单位非法借贷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金额超过80万元,单位违法所得累计金额超过400万元的;

(三)个人非法借贷对象累计超过50人,单位非法借贷对象累计超过150人;

(四)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借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借贷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

(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超过400万元,单位违法所得累计超过2000万元的;

(三)个人非法借贷对象累计超过250人,单位非法借贷对象累计超过750人;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出借金额、非法所得金额、非法出借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严重案件数量和数量的起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别认定为严重案件和特别严重案件:

最高法等四部门: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系非法放贷

(一)2年内因非法出借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实施违法借贷行为10次以上且实际年利率超过72%的。

前款所称的接近度一般应当超过相应数量和数量标准的80%。

四、只向亲友、内部人员和其他特定对象借钱,不得适用先定罪后处罚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非法出借不明物品一并定罪量刑: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作为单位内部人员,向其发放贷款;

(三)向社会公开,向不特定的人、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五、非法拆借的金额应根据实际贷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确定。如果非法贷款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并从本金中提前扣除,相关金额应计入实际年利率的计算中。

最高法等四部门: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系非法放贷

非法贷款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所有财产均计入非法收入。

违法借贷行为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违法借贷的数量和金额、违法所得金额和违法借贷对象数量。

六、以从事非法借贷活动为目的,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冒用金融机构转移高额利润贷款、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选择重罪处罚。

最高法等四部门: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系非法放贷

为了强行索要非法借贷的债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数罪论处。

以滋扰、纠缠、吵闹、聚众制造声势等手段聚集、唆使或雇用他人强行索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是,非法出借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法等四部门: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系非法放贷

上述情形,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的非法借贷,同时还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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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恶势力非法放贷,根据其非法放贷的数额、非法所得的数额以及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起点,情节严重的可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数额和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按相应金额和数量标准的4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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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的非法借贷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办理。

标题:最高法等四部门: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系非法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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