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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8月21日电(记者丁度见习记者牛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稽查局先后发布了多项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五家企业向下游企业非法开具发票,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涉及67家医药企业接受虚假发票。其中,南京万川药房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涉嫌收受三张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

南京万川药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接受3份虚开增值税普票被通报 回应称已做好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武计初[2019]69775号),武汉新宝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至6月共开具150张无实物交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3张开具给南京万川药房服务有限公司,发票号为4200171320,发票号为36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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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网财经记者致电南京万川药房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该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了武汉新宝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该公司已意识到此事,并配合武汉商检局进行了相关整改。该工作人员还表示,这起事件对公司其他方面的影响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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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发票应按规定的期限、顺序和栏目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要求为他人或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其特征是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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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201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移交全部案件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和相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没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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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调查显示,南京万川药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江苏万川医药卫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川医药”)是其控股股东,持有70%的股份。2015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江苏万川医疗有限公司因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信息,被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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