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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曲婷,赵文君)药品质量有问题。已经服药的消费者在寻找谁来维护他们的权利?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22日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稿,旨在明确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制度,即谁收到受害者的赔偿要求,谁先支付。
这意味着“药品质量问题发生后,药品使用者可以尽快找到责任主体要求赔偿,使群众能够迅速解决纠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生态文明教研室胡教授说。
根据修订草案,如果药品因质量问题受到损害,受害者可以向药品销售许可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接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实行首责制,先支付;提前付款后,你可以依法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销售许可证持有人也被纳入质量第一责任制的主体范围。胡说,此次法律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引入了药品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制度。药品使用者可以向药品销售许可证持有人主张质量赔偿责任,药品销售许可证是药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前端”,这表明药品销售许可证是“严格的”,更重要的是“方便人民、造福人民”。
质量第一责任制度在法律中出现并不是第一次,如食品安全法。胡说,把药品从工厂运到人们的“餐桌”和“药筐”有很多环节,专业性很强。质量第一责任制不仅解决了各环节“相互推诿”的弊端,而且以社会监督为支撑点,迫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从而提高药品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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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国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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