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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赵文君、曲婷)现行法律对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界定宽泛,不利于准确处罚。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22日审议通过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假药和劣药的范围。
专家表示,假劣药品的科学界定和科学监管是修法中的重要问题,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和行业声誉具有重要意义。
在修改稿第二次审查稿中,对原“假药”和“劣药”情况下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药品,必须批准生产,未经批准进口,必须检验销售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散装药品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包装材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生产的药品,分别作了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表示,对假药和劣药概念的界定和澄清,使假药和劣药的概念更符合事物的本质,更容易识别,更符合执法实践,更有助于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此外,第二次审查草案更加系统化,规定了无遗漏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形成了一个彻底的监督网络。
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出,少量未经批准在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延误治疗者可免于处罚。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唐表示,修订后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将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与假冒伪劣药品分开,分别列出来表达,有利于监督执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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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假药”?“劣药”?药品违法行为将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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