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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进一步推进公园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知指出,经研究,决定选择一批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提高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美丽中国建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侧重于钢铁、冶金、建材、电镀等园区的第三方治理,长江经济带侧重于化工、印染园区的第三方治理,粤港澳大湾区侧重于电镀、印染园区。鼓励第三方开发和推广控制环境污染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 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深化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

发改办欢子[2019]785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生态环境厅(局):

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 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取得了预期效果,为推进反污染斗争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园是抗击污染防治的重要阵地。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公园污染控制能力不足,污染控制专业水平低,存在潜在的环境风险。为提高园区污染控制水平,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美丽中国建设,决定选择一批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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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通过园区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立按效率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新机制;创新治理模式,规范处理处置方式,提高处理能力,实现园区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创新政策导向,探索园区污染治理长效监管机制,推进第三方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整体提升园区污染控制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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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范围和主要任务

(a)实施范围

服务国家大战略,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公园实施第三方治理。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侧重于钢铁、冶金、建材、电镀等园区的第三方治理,长江经济带侧重于化工、印染园区的第三方治理,粤港澳大湾区侧重于电镀、印染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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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任务

1.培育第三方治理的新模式。根据法律规定,园区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服务,提供综合环境处理服务,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系统解决方案、污水和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理和处置、烟气处理、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开发和推广控制环境污染的新技术和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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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园区或污水处理单位与第三方治理企业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参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和义务、相互监督和约束措施、双方履行责任的条件,建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和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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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促进第三方治理信息的披露。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公开第三方基本信息和污染治理效果,完善获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园区所在相关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污染治理效果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经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名单,并将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违法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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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索限期实施第三方治理。园区内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无力自行治理污染或者拒绝自行治理污染的,有关部门可以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第三方治理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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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政策支持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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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在中央预算内给予投资支持。

四.工作安排

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基本条件

园区申请第三方治理中央预算投资支持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园区环境污染治理目标明确,规划周密,在第三方治理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为进一步推广奠定了工作基础。

2.园区申报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良好。工程已经开工或能够保证施工按时开工。

3.近五年来,该公园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2)报告要求

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园区应组织编制《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2019-2022)》(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应体现园区环境规划、环境质量监测、企业污染控制和公共环境基础设施的综合管理。原则上不支持新园区的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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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公开确定第三方治理企业,双方签订环境绩效服务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

2.根据园区污染物产生、收集、处理和处置的现状,规范企业排放、污染控制和排污者付费,提出园区污染控制的具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及性、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方法、建设时机、保障措施等。,并阐述了推进园区环境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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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园区内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投标、中标、合同(环境绩效服务合同)等相关文件;收款和付款标准;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情况;项目的土地实施证书、已完成的相关项目的竣工报告、在建或拟建项目的立项、环境评价、能源评价、开工等初步程序、资金来源及证明材料;如果采用ppp模式,需要提供ppp项目库中包含的支持文件;以及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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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方面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于2019年8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资源司)和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政司)。国家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宣传。对实施方案公示中的建设项目,在中央预算中给予投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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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相关要求

(1)地方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治理的指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实施第三方治理遇到的困难,不断深化第三方治理改革。

(二)《实施方案》通过审核的园区,所在省(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积极支持园区开展第三方治理。

(三)园区相关主管部门和省(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总结和报告经验。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标题: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 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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