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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7月30日消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和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对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总体部署, 进一步营造上海风险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风险投资服务上海“四大品牌”建设,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共同发展。 近日,市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促进上海风险投资持续、健康、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在43号文件的基础上,《若干意见》进一步突出政府引导和市场引导,进一步加强金融与科技的结合,进一步加快国有科技投资平台改革。通过管理体制改革,形成城镇地区相互衔接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制;通过政策组合拳击,我们将创造一个完善的技术和金融服务体系,尽快形成创新链和投资链的闭环;利用成立科技局的契机,我们可以广招国内外优秀人才,吸引各类资金参与风险投资,推动上海风险投资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具体政策措施分为四类,共20项内容:
(一)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主导作用,加强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协调与合作。建立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协调合作机制,协调各类基金发展的功能定位、区域布局和重大政策问题;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基金持续投资机制,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继续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和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各种投资平台的功能,形成权责明确、相互衔接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加快引导基金向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转变。建立和完善国有风险投资企业市场化运作机制,进一步释放国有风险投资的活力。
(二)促进风险投资与多层次技术和金融服务体系的联动发展。加强风险投资与科技板块等市场板块的联系,建立联通科技创新项目、各类基金与科技板块等市场板块的联系;加强风险投资与各类金融机构的联动,积极推进投资、贷款和保险的联动;丰富风险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进行天使投资;鼓励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和生物医学等关键行业的并购;加强长三角风险投资产业联动发展,定期举办论坛、报告会和推广活动;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利用qflp、qdlp等工具促进风险投资的引进和走出去。
(三)促进风险投资与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的共同努力。加强种子项目培育和孵化,充分利用上海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集群的优势资源,重点发展综合创新改革试验示范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张江科学城、各类科技园区等载体,加大科技投入。服务平台与相关区域合作,开辟创新资源与风险投资的渠道;建立风险投资与政府的特殊对接机制,进一步开放项目资源,推动城市两级产业部门加大与风险投资行业的产融合作;在上海创建风险投资和孵化器集群,建立和完善早期投资和利润分享等激励机制。
(4)加强人才和政策保障。加快风险投资机构的集聚和人才队伍的引进与培养。对于合格的风险投资人才,他们可以直接定居或缩短居留和转移时间;对风险投资行业的高级人才给予适当奖励;优化风险投资企业信用环境建设,实现风险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的全覆盖,促进信用信息的利用;加强风险投资行业自律和协会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财务审计、专业咨询、事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作用。
以下是《若干意见》的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风险投资持续健康优质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进风险投资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科技创新提供持续驱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创新创业优质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八部委下发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现就促进上海风险投资持续、健康、优质发展提出若干建议
一是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进一步加快上海风险投资的发展
坚持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的发展理念,深化协调合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序引导合格的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不断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学、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不断提升国有风险投资的发展活力,打造适合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科技投资品牌,不断优化产业发展政策体系,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形成全面、系统、专业的投资服务生态系统,促进创新链和资金链的有机结合,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风险投资集聚发展新高地。
二、充分发挥各种政府投资基金的导向作用
(一)加强各种政府投资基金的协调与合作
建立市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市、区联动、相互衔接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体系。协调各类基金发展的功能定位、区域布局和重大政策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财政出资主体。加强风险投资产业发展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和政策监管之间的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对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和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工商登记变更和银行托管方面引入更加便捷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2)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的持续投资机制
逐步增加对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财政投入。进一步发挥金融资金的杠杆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带动各类社会资金开展风险投资。积极探索形成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本多渠道同步滚动投资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及相关部门)
(3)不断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引导,充分发挥各种投资平台的功能,形成权责明确、相互衔接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依托政府投资资金,形成从天使投资到M&A投资、投资、贷款、担保联动发展的一体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政府引导基金向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转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4)建立和完善国有风险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适应风险投资行业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评估方法。我们将继续完善国有风险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招募具有国际视野和丰富市场经验的管理团队。深化国有风险投资企业市场化试点,鼓励国有风险投资企业对管理者实施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将投资收益与对管理者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继续探索投资、评估、股权退出事先协议等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国有风险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推进创新容错机制的实施,改革创新和科技投入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决定和规定实施,且未谋取私利的,尽职调查,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责任单位:SASAC、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
第三,促进风险投资和多层次技术金融服务体系的共同发展
(1)加强风险资本与科学和技术委员会等市场部门之间的联系
充分发挥科技投资服务平台的作用,建立联通科技创新项目、各类基金和科技板块的联系,丰富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和退出渠道。加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风险投资企业的联系。探索一个集技术经纪、技术贷款和技术担保为一体的全功能技术投资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
(二)加强风险投资与各种金融机构的联系
充分利用上海金融机构和市场集聚的优势,促进银行、保险公司、券商、各类基金、担保公司等专业技术金融机构的联动,形成全方位的一体化金融服务生态。积极推进投资、贷款、保险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相关技术和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风险投资企业参与各类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企业合作,积极探索投贷款联动业务。(负责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上海银监局及相关部门)
(3)加快天使投资发展
鼓励各类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进行天使投资。进一步支持上海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在全球创业周期间举办中国站天使投资峰会等活动,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支持。修订《上海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制度化的天使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者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和结算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
(4)鼓励重点行业的并购
结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鼓励我市各产业集团积极开展工业M&A投资。推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等重点领域的M&A产业基金充分发挥作用。支持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M&A贷款业务。打通重点行业并购的关键环节,利用好技术投资服务平台,充分发挥M&A贷款担保的功能。外汇、融资、产业等相关配套政策在不断完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上海银监局及相关部门)
(5)丰富风险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
鼓励和支持规范运作的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创新各种融资方式,通过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基金信托和筹集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鼓励本市有条件的大型产业集团与风险投资企业对接,开辟产业化链条和创新成果规模。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吸收风险投资、境外融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技术贸易。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境内科技创新企业办理境外风险投资等实体的投资结算服务。(负责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及相关部门)
(6)加强长三角风险投资产业的联动发展
积极衔接长三角地区各类科技基金,在政府引导基金参与长三角子基金注册和投资方面,实施更加灵活的政策。加强长三角风险投资领域的互动,每年举办长三角风险投资产业发展论坛、政策公告、项目路演、机构对接等活动,由三省一市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轮流主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
(7)有序推进风险投资的引进和退出
进一步优化风险投资业的经营环境,鼓励外资扩大风险投资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企业按照境内外资本平等的原则在港、澳、台及海外投资。扩大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范围,深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探索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人民币基金一次性结售汇试点。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人民币风险投资企业的相关行政审批程序。(负责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第四,推动风险投资与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形成合力
(1)加强种子项目的培育和孵化
充分利用上海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集群的优势资源,重点发展综合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其新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双创新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技城、g60科技走廊、科技孵化器、中创空室,大力加强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集群和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联动与合作。鼓励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促进农村振兴和发展。鼓励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本市新兴产业中积极运用风险投资企业提供的新形式、新技术和新模式。同时,探索建立新产品和服务使用的行政豁免机制。(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经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二)建立风险投资与政府的特殊对接机制
进一步统筹形成本市产业发展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围绕上述重点领域和载体进一步开放项目资源,做好政府部门与创新项目和风险投资企业的对接服务。探索建立具有资质和良好信用记录的风险投资企业对接机制,向各部门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推动市、区两级产业部门加强与风险投资行业的产融合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及相关部门)
(三)创建上海风险投资和孵化器集群
结合本市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风险投资集聚示范区,使投资者、创业团队和基金管理人能够形成规模集聚效应。积极鼓励基金加基地、孵化加投资等各类创新基金运作模式,努力提高新兴企业孵化培育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区政府制定相应的孵化器和风险投资企业集群扶持政策,促进资金和区域发展的共同努力。(负责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区政府)
(4)建立和完善早期投资、利润分享等激励机制
政府引导基金探索适合本市主要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盈利机制。对于持有政府引导基金份额的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企业,以及在本市重点支持地区投资的早期风险投资企业,在提取投资收益时,探索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激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五,加强人才和政策支持
(1)加快风险投资机构的集聚和人才队伍的引进与培训
加大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积极做好风险投资企业管理者的落地服务,汇聚国内外高素质的风险投资管理者。符合创业投资人才条件的,可以按照居住证的规定缩短做常住户口,或者办理直接结算。进一步加强全市风险投资管理和从业人员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对熟悉资本运作、有行业背景、掌握现代管理、投身上海风险投资行业的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加强对风险投资人才的服务,提供住房、儿童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务。通过在上海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风险投资专业课程,并与国外知名大学合作办学,可以加强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2)做好风险投资企业的档案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备案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的税收、人才结算等扶持政策,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加强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促进优惠政策的享受。(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
(三)优化风险投资企业的信用环境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和员工的信用记录,实现风险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的全覆盖。将风险投资领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据法律法规在“中国信用”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相关信息。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快建立风险投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推进信贷信息在政府引导资金审查和相关优惠政策申请审查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
(4)加强风险投资行业自律和协会建设
充分发挥上海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方面的积极作用,搭建沟通服务平台,做好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进风险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为风险投资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上海风险投资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及相关部门)
(5)完善风险投资服务体系
进一步强化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金融、咨询、评估、托管和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尽职调查、情况分析、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金融法律咨询等服务,支持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与风险投资企业相关的审计、咨询、事后管理等各种服务,逐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本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标题:上海市政府下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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