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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发布通知,从2019年开始,对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金融支持,中央政府给予奖励资金支持。

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 支持试点城市引导金融资源“支小助微”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金融支持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试点工作坚持以地方为主、中央为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试点城市结合实际率先开展。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引导金融资源“扶小扶小”。同时,通过点对点联动,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发展环境,促进民间和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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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对东、中、西部地区各试点城市分别奖励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支持试点城市实施中央减税、减费政策,着力改善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防范民营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有效抵御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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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试点期暂定为3年(2019-2021年),预计每年可支持60个试点城市。如果不考虑同一城市的重复申报,3年内可支持约180个试点城市,覆盖中国约50%的地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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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近年来,财政部和有关方面在减税减费、贷款贴息、考核奖励、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采取了措施,努力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于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有效缓解融资难问题。私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取得了积极成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此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五部门决定联合开展金融支持,深化试点城市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中央政府支持试点城市以奖代补方式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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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城市补偿或补偿民营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或补充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这也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发挥政府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之一。同时,财政部将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引导,鼓励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有效模式,改善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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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将在各自辖区内选择试点城市。为充分发挥资源协调、平台优化和服务创新的作用,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会所辖县和国家新区。不到10个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一个试点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和四个直辖市每年确定两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以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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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试点城市的评估计划。有意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试点方案的编制工作,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并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部门报告。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联合评估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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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为确保政策效果,试点城市将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原则上选择能够直接提取统计数据的量化指标,包括民营金融服务和小微企业的总体情况、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的完善情况、综合金融服务和创新情况、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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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提前拨付,第二年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绩效不达标的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收回奖励资金。考核结果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财政部地方监察局全程参与。”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记者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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