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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强产品可靠性报告书51问题51 :公司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注明执行标准可以视为完成了自我声明公开吗? 回答:根据标准化法第27条,国家实施公司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必须生产执行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地方标准或公司标准,并注明产品或其证书、包装物上执行的标准的符号、号码、名称。 那么,公司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显示执行标准是否可以视为完成了自我宣言的公开是很多人关心的话题 不同的人可以从不同的立场出发,提出不同的观点 一、认为两者明确的观点是,公司在产品或其证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标准编号和名称的行为不能认为履行自我声明公开的义务。 其理由是: (1)公开范围不同的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公司向全社会公开相关标准新闻,可以发挥全社会监督的作用 包装和证明书只对购买产品的顾客公开,难以起到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者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公开的复印件对公司自己制定的标准,制度要求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功能指标 包装或证明书只公开标准的名称和号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和证明书保管位置的限制,客户在购买前不容易知道产品的具体性能指标新闻。 (3)历史渊源不同的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是对公司标准备案的改革和替代,标准化法修改前公司的标准备案和包装或证书标识标准的要求并行存在,两种制度分别从不同的立场起作用 二、从两者部分重叠的观点来看,公司在产品或者其证明书、包装物上填写标准号码和名称的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履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义务。 其理由是: (1)公开的途径基于多样性标准化法第27条,国家鼓励公司通过标准新闻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法律可以不禁止”基本上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公开 (2)公开效果更好的产品外包装是客户购买商品时最初观察到的,其公开效果比在互联网平台上的公开更明显 从对商品的投诉通报事件可知,对产品外包装上标记的复印件的关心度远远高于在其他渠道得到的商品公开新闻 (3)在降低公司价格以公司标准使用备案制的时代,由于备案标准不向社会公开,为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公司在外包装上表示执行标准是必然的 实施公司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后,在外包装上显示执行标准(特别是实行国行小区时)已经可以达到公开的目的,不需要专门设计公开路线增加公司的负担 三、从两者相辅相成的观点来看,公司给产品或其证明书、包装物起标准号码和名称的行为与自我声明公开事业密切相关,可以视为自我声明公开的门户索引。 通过合理的设计,发挥两个制度各自的特点,大力支持自我声明公开新闻的传达和普及,真正发挥公开标准质量“硬承诺”的作用 例如,可以鼓励公司在公司标准成功地进行平台自我声明后,将平台给出的二维码印刷在外包装上 顾客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扫描该二维码检索公司执行标准的具体指标新闻,进而检索该指标在领域内的水平高低(例如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标准比较结果,是否是公司的标准领导,公司的标准排名。 顾客可以做出更好的选择,帮助优良水平的标准通过市场发挥诱惑作用,促进整个领域的质量提高。 另外,进一步加强统一平台的作用,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这三个观点从不同的立场来看产品标签表示制度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之间的关系第一个观点占主流 我相信随着《公司标准化管理方法》的修改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有更权威的说法。 2q52 :企业在公开自我声明时应该公开那些指标吗? 回答:根据标准化法第27条,公司必须公开其执行强制标准、推荐标准、团体标准或公司标准的号码和名称。 执行公司自己制定的公司标准,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那么,公司实行自己制定的公司标准,具体应该公开这些指标吗? 不同的人可以从不同的立场出发,提出不同的观点 一、公司应从客观反映产品、服务质量状况的所有指标出发,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必须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是公司的公开基础 因此,公司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产品、服务的质量状况,体现质量“硬承诺”的制度本意 考虑到标准的性能指标与标准的适用范围、试验方法、检查规则密切相关,出现公司不会利用“模糊的标准采用范围”、“不公开重要指标”、“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试验方法、检查规则”等手段避免监督检查。 范围必须公开,其中产品标准必须客观反映产品质量状况服务等级标准必须公开服务复印件、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服务质量要求等所有功能指标 二、从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决定并公开那些指标的观点出发,新的《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扩大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年修订时第9条的商业秘密范围从《技术新闻和经营新闻》到《技术新闻、经营新闻等的 考虑到产品的执行标准中包含很多技术新闻,众所周知同行其他公司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有时也会影响公司的生存 公司不能排除产品的一些重要技术指标进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可能性 因为公司承诺那些复印件是公司自己的事,应该是公司的自主行为。 公司可以根据地区市场的诉求、领域竞争状况、公司自身的市场战略自主明确地公开这些具体的复印件,通过开展公司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可以避免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关于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将产品应该具有的功能性能指标作为检查项目(基于国行标准规定的复印件),检查出的功能性能指标不基于公司的承诺 三、建议公司从公开具有“停止争端”法律意义的指标的角度出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有关合同的约定不确定,根据前条的规定也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以下规定:(一)质量要求不 没有强制的国家标准的,没有按照推荐的国家标准履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没有按照领域标准履行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按照满足一般标准或者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及《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复印件通常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货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法、包装方法、检查标准和做法、结算方法、合同中采用的复印件及其效力等条款。 公司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从民法的意义上来说,相当于公司以达成买卖为目的,向公众提出质量条件并约定执行,在希望当事人接受的意义上,类似于合同的申请(质量部分)。 因此,为了进行民法典的规定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发生纠纷时,为了更明确民事责任),公开时应该确定的质量指标(不是必须的)在有强制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规定为强制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各指标。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没有按照推荐国家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没有按照区域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国家标准,没有领域标准的,按照一般标准规定各项指标 另外,检查标准和做法(分类为“质量”和合同中不同的项目)可以视为质量要求的相关内容 公司没有公开检查标准和做法(相当于合同中没有规定此项),发生纠纷的,可以依照民法第511条完全解决 因此,不需要要求公司在公开指标时统一公布作为依据的检查方法 只有在公司采用的检查方法和国行标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才有必要讨论是否公开检查方法以避免争论法律 这三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看公司在开展自我声明公开时应该公开那些指标,第一种观点占主流 我相信随着《公司标准化管理方法》的修改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有更权威的说法。 3问题53 :公司标准的比较有效期是多长? 回答:通常从标准实施日期到重新确认、修订或废除标准复审的时间称为标准比较有效期,也称为标准年龄。 那么,公司标准的比较有效期是多长? 不同的人可以从不同的立场出发,提出不同的观点 一、从公司标准无再审周期要求的观点出发,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公司标准。 因此,公司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由公司根据需要自主展开,不应该规定具体的再审周期 考虑到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一些变化和公司产品的升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标准应当立即重新审查,继续有效、修改或废除: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产业政策调整或重新规定 (二)相关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颁布实施(三)公司对产品进行了工艺改进和技术改造,改进了服务提供(四)修订了引用的正规化文件相关条款 二、公司标准应定期复审的观点认为,根据《标准化法》第29条,“标准复审周期通常不超过5年” 经过复审,不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必须立即修订或废除” 因此,政府主导型标准的复审周期通常在5年以下。 考虑到市场主导的等级标准的灵活性高于政府主导的等级标准,为了更迅速地反映新技术的一些变化和产业的迅速发展,作为市场等级标准的公司标准,其再审周期必须确定不到5年。 如《上海市公司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审计规范〔〕15号)第10条规定,“公司产品标准必须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实践中需要注意标准的比较有效期、标准备案的比较有效期、标准实施的比较有效期等概念的差异 另外,对于应该复审但未复审的公司标准,不能根据程序上的缺陷否定该标准的比较有效性。 因此,复审要求被视为管理性强制规定,不是有效的强制规定。 54问题54 :企业标自己声明公开时的“三特十查”是什么? 回答:修订后的《标准化法》实施后,取消了公司的标准备案制,公司的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已经成为公司的法定义务。 那么,公司在履行这个义务时,应该观察那些事项吗? 简单来说,有三种特定的类型,十份自我检查清单值得公司观察,简称为“三特十检查” 一、公司是否属于三种特定类型(一)的食品、农产品(栽培产品、养殖产品等)、药品、农药、医疗卫生(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行业,情况比较多 以食品为例,“q44 :食品类的标准可以在平台上公开吗? (企业标50询问第一版,可以关注公众号“老雪话标准”输入50取得),“问题66 :食品公司在表示执行标准时需要注意什么? 』 (二)个体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以个体经营者为例,‘问题55 :个体经营者有必要公开其执行标准吗? (三)按合同订单生产的公司,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要求 『问题57 :公司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需要公开执行标准吗? 》二、开展10项自我检查(一)渠道合规性检查 也就是说,除了标准的新闻公共服务平台之外,公司还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公开,情况很多,杂乱无章 『q51 :公司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注明执行标准可以视为完成了自我宣言的公开吗? ”“问题65 :公司可以通过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公开执行标准吗? 』 (2)编号标准化检查 除了是否符合公司的标准编号规则外,公司在执行国际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其他公司制定的公司标准时,还需要注意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以公司采用其他公司的公司标准为例,“q59 :公司标准有版权吗? (3)名称合规检查 命名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容易误解(如xxx国标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领域标准、iso9001等),莫名其妙(智能天下、康熙大地、管底)。 『问题64 :公司的标准怎么命名? (4)时间长检查 一是需要注意公司的标准发表时间、自我声明公开时间、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准入时间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是需要注意复审是否及时进行了.。 以再审为例,《问题53 :公司标准的比较有效期是多长? 、《问题61 :公司标准复审继续有效后的年代号需要更新吗? 《问题01 :公司自我声明公开的执行标准被废除了。 我该怎么解决? 』 (5)完整性检查 是否有“应该公开的未公开” 『问题52 :公司自我声明公开时应该公开那些指标吗? 』 (六)真实性检查 公司的基础新闻(公司名、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和说明资料(产品检查报告书等)是否伪造 以公司依靠虚假的说明资料评价公司标准“领导者”为例,请参阅“问题25 :公司标准“领导者”的称号在什么情况下被取消”。 (7)一致性检查 包括公开新闻与标准新闻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新闻是否一致的标准名称、范围、技术要求等是否一致。 公开的技术指标与公司生产业绩标准、产品质量、广告推广、标签显示、试验方法、其他渠道公开的技术指标的一致性检查 以公开标准和标志标记不一致的情况为例。 『问题58 :公司标记为产品的执行标准可以与平台上公开的执行标准不一致吗? 』 (八)复印规范性检查 也就是标准的复印质量 如果要创建样式要求,请参阅问题67 :公司标准。 创建时需要注意的是什么? 』 (九)合法性检查 利用公司标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性文件,是否违反强制的基准规定(要分为技术指标低还是技术指标低, “q56 :还有效吗? 『问题68 :公司的标准可以低于强制领域的标准吗? 』 (十)合理性检查 不属于推等吗 “q06 :推荐标准什么时候对公司有强制约束力? 、《问题63 :如何鼓励公司制定高于推送的公司标准? 』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一、以上十项自检复印件涉及《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不正当竞争法》、《顾客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要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公司标准时, 以“无印生产”为例,“q62 :什么是无印生产? 』 二、即使公司没有依法公开执行标准,也不能轻易判定该公司的标准失去民事效力 “q60 :没有自我宣言公开的公司标准比较有效吗? 』 55问题55 :个体经营者有必要公开其执行标准吗? 回答: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必须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公司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那么个体经营者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其执行标准是否也必须公开呢不同的人可以从不同的立场提出不同的观点 另一方面,从个体经营者不需要公开其执行标准的观点出发,《标准化法》对个体经营者的标准化行为没有专门规定。 公司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考虑到比较公司,公司范畴包括企业、非企业公司法人、合作公司、个人独资公司等,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因为这个个体经营者不需要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另外,从我国国情来说,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个体经营者的数量多,参差不齐,多个个体劳动者的标准化意识和能力与公司相比有很大差距 如果强制要求所有个体经营者制定公司标准,公开执行标准,则难以实现 二、个体经营者需要公开其执行标准,具体要求参照公司执行的观点,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用广告、产品证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法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状况的,其 考虑到个体经营者是重要的商事主体之一,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也需要履行经营者承担的义务,需要向顾客公开其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承诺质量表现的真实性 其公开和承诺行为与公司的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非常相似,都是为了保障顾客的知情权而对顾客进行的质量“硬承诺” 因此,个体经营者应该参照执行企业的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用适当的公开方法向顾客表明执行的质量状况(用标准复印和功能性能指标等方法表示) 政府也可以采用奖励或激励措施,向个体经营者公开其执行标准,为规模化生产和规模扩大做铺垫 请注意,在实践中,如果使用第二个观点,对“参照执行”可能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 一个是,既然是参照执行,就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不执行就不用承担法律后果。 二是强调了参照执行是执行,认为不执行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体经营者进行标准化监督检查时,根据参照的具体执行条款的性质,分解其中的强制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的结合形式,评价参照执行条款的法律效力,正确把握执法力,“越位”或者 56问题56 :《公司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还有效吗? 回答: 2009年,为了加强公司产品标准管理,规范公司标准备案工作,提高公司产品标准水平,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印发公司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质量检查标联〔 那么,这个“规定”现在还有效吗? 答案是否定的 年6月8日,原质量检查总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公布现行比较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废除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年第55号),《公司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检查标志连〔2009〕84号)已经是现行比较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55号公告的具体复印件,请访问MOF com.gov/article/b/g/07/0701367039.shtml 57q57 :公司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需要公开执行标准吗? 回答:公司按照合同生产产品时,订单生产是顾客主导的规则,因此公司必须按照顾客指定的规格尺寸、质量要求、交货日期和交货价格制造产品 这时公司有必要向社会公开其执行标准吗? 不同的人可以从不同的立场出发,提出不同的观点 一、从合同订单生产的产品不需要公开其执行标准的观点出发,《民法典》合同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六百一十五条、六百一十六条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及约定不确定时的救济解决已经确定的规定 根据第615条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目标物 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证明书时,交付的标的物必须满足该证明书的质量要求 按合同生产时,考虑到其生产的产品必须首先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为了不增加公司的额外负担,公司无需另外制定公司标准向社会公开,由此与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二、从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同样需要公开执行标准的观点出发,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必须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满足公司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除最终用户以外,考虑到公司产品的代理商、分销商、加盟商可能向公司订货,这些产品必须按照公司自己设计的规格尺寸、质量要求进行生产 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把自己制定的公司标准作为合同中质量要求的依据,没有增加公司负担或成为“双重标准”的问题 另外,这些产品最终必须流向市场面对最终用户。 因为该公司为了保障顾客的知情权,进行品质的“硬承诺”,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执行标准。 即使是最终用户的订单,也不排除产品进入二手货流通市场的可能性,公司公布产品的执行标准尤为重要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按合同生产交货后产品不能正常流通国内市场(例如出口产品或军事工程产品时),公司无需另行制定公司标准并公开。 《标准化法》第二十六条为此作出专业规定,“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 但是,原本计划出口的产品因某种理由需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情况下,不能只执行出口合同的约定 年6月22日,国阀发表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向国内销售转变的实施意见》,具体规定了这种情况,要求公司相关的书面承诺,用自我适应性声明的方法进行了销售 58q58 :公司在产品中记载的执行标准可以与平台上公开的执行标准不一致吗? 回答:根据《产品质量测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中使用的产品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生产的产品应当满足公司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因此,因为公司在产品或其包装物中使用的产品标准必须与公司在公司标准新闻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标准一致。 不一致的,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使用的产品标准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解决 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公司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照《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解决 59问题59 :公司的标准有版权吗? 回答:通常认为公司的标准是公司对公司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从业要求制定的标准化文件作品,汇集了公司的智力成果 那么,公司的标准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答案是肯定的 着作权法没有规定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性条件,但只规定了作品的意思和受保护的作品的种类,并确定排除了不受保护的对象 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相关理论,通常认为作品为了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独创性 这意味着模仿的作品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例如,一家公司的标准是复印件完全照搬别的标准就没有独创性 二、合法性 单凭作品的独创性不足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作品要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就需要合法性 合法性意味着作品的复印件必须合法,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如果公司的标准副本包含法律禁止传达的副本,就没有合法性 实践中必须注意:一、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表现形式上的独创性,不是作品复印上的独创性 例如,某产品公司标准中规定的功能指标可能与其他公司的标准相同,采用的试验方法与国家标准相同,但不影响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公司标准除了作为文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外,其他公司不得擅自模仿其复印件。 另外,由于公司以自身的专利技术为基准写入,因此有可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其他公司也不得擅自采用与该基准相关的专利技术。 三、公司执行标准违反《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如果公司直接执行其他公司的标准,当该标准出现问题时,会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如果公司之间没有事先就法律责任划分达成协议,则容易发生纠纷 60q60 :未自我宣言的公司标准比较有效吗? 回答:根据标准化法第27条的规定,公司必须公开其执行强制标准、推荐标准、团体标准或公司标准的号码和名称。 执行公司自己制定的公司标准,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那么,实行公司自己制定的公司标准,但没有依法公开的情况下,该标准是否比较有效,根据人的不同立场会有不同的观点 一、从依法未公开的公司标准无效的观点出发,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公司必须按照标准组织经营活动,认为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该满足公司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考虑到公司依法公开其执行标准(包括自己制定的公司标准)是法定义务,自我声明公开的要求属于“有效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直接使公司标准无效 二、没有依法公开不影响公司标准的比较有效性的观点认为,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公司标准,或者与其他公司共同制定公司标准。 制定公司标准属于公司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要求,是否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没有直接关系 考虑到公司是公司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公司根据程序批准公布和实施标准后,该标准在公司范围内生效 进行自我公开是行政管理性质的“管理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得到相应的行政解决,但不影响公司标准的比较有效性 例如,公司在合同中以公司标准的形式约定质量要求,或在产品包装上写明其执行的公司标准,即使公司没有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也认为完成了民法意义上的申请(质量部分)活动,在相应的民事活动中比较有效, 三、从依法未公开的公司标准保留其效力的观点出发,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本法规定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修改的,在标准新闻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这种情况与“合同效力保留”比较类似 公司标准批准公布后,由于有程序缺陷,公司标准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理的时间内公司标准的效力还不清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修正,或者由有取消权的当事人进行取消,根据情况明确公司标准是否有效 处于这个阶段的公司标准是效力保留的公司标准 效力被保留意味着公司的标准效力不是比较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明状态 目的是设置这种不明确的状态,修正公司可以修正的缺陷,尽快使本来无效的标准生效。 因此,未依法公开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的,认为当事人进行了纠正,公司的标准状态比较有效,其效力追溯到标准实施日期 公司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纠正的,可以认为当事人放弃了纠正错误的机会,公司的标准状态无效,从头开始无效 实践中必须根据公司标准对公司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注意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测定法》的相关规定 面对越来越多的复杂市场监督管理行业,需要免费的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资料吗? 需要免费的监管视频培训课程吗? 如果需要,可以关注我们产品可靠性报告的公众号。 越来越多的信息:▲点击照片就能理解▲▲点击照片就能理解▲作者:本刊智囊团专家薛强表示:文案不代表平台的角度,没有法定效力,沟通。 谢谢你! 本期主编:李俊《产品可靠性报告》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主管,是中国质量新闻社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一级期刊。 我们以汽车和周边产品、10种积分费用品和民生关心的费用品为中心为客户的购买决定提供参考,为帮助领域优势提供有力的依据。 原标题:“公司标准的比较有效期是多长? 重磅收藏! 基层执法的参考! 标准常见问题和企业标准提取工作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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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热门:公司标准的比较有效期有多长?重磅收藏!基层执法参考!标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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