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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地方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交通路政发[201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体制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级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确保全国高速公路省级收费站取消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快速不停车收费,维护公平规范的道路收费秩序, 为减少拥堵,方便群众,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全面清理和规范地方减费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部门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首先,清理规范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施歧视性收费标准、设定歧视性价格、不排斥或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的。,对特定市场实体如本地企业和本地商品实行本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这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三部门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需要停车进行人工检查,不能实现本地车辆不停车减费政策的。

(三)影响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车辆减免税政策。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19年7月18日-8月31日):根据清理内容,全面梳理和总结各省(区、市)实施的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2)审批阶段(2019年9月1日-9月30日):结合本通知要求,提出清理或标准化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实施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全面清理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车辆减免税政策。

(4)总结阶段(2020年1月1日-1月31日):各地全面总结清理和标准化工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实施工作。

三部门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深入调查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和规范。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地方救助政策,清理工作应按期完成;现行地方减免税政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人工检查,可以继续执行。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规定外,各省(区、市)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和发布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三部门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三)加强监管,及时整改。各地要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按期完成清理规范,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地区和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加强监督和指导,并通报那些拖延改革或弄虚作假的人。

三部门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四)及时评估,完善措施。深入评估政策的效果和影响,及时改进相关措施,妥善解决问题。根据高速公路网的运营状况,通过etc系统可以选择不同区域、不同路段、不同时段、不同车型的差异化收费,引导路网车辆的合理布局,进一步提高路网的交通效率,促进物流的提速增效。

三部门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e)加强宣传和积极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企业深度走访等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和解读清理和规范地方减费政策的意义、法律依据和具体内容,争取公众理解和支持,为深化收费公路体制改革和取消高速公路省级收费站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部门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8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雷丽娜

标题:三部门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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