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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四川日报》7月5日报道,记者7月4日从四川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不断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办法》共有18条,规定了限制实施的情形、过程、解除、延续和监督单位等具体内容。《办法》规定,凡符合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市(州)、县(市、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质量目标评价要求、严重破坏生态或未完成生态修复任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 暂停审批对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消除安全隐患、节能减排项目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批量限制期间,受批量限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在实施限时审批期间,经限时审批的市(州)或县(市、区)未对建设项目擅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依法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
经核实,受限制的市(州)、县(市、区)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相关管理单位应提出解除限制的意见;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延长审批时限的意见。
《办法》还明确规定,对干预审批限制决定实施、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不履行职责、监管不严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标题:四川省出台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18条规定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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