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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工作方案》,其中有39项措施。工作计划要求自贸试验区的外资建筑企业在本省(市)承担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不受中外投资建设项目比例的限制;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和推出符合国际标准的税收服务举措;支持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支持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深府函[2019]2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及驻深圳有关单位:

现将《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区管委会报告。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

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36号)的要求,促进前海蛇口自贸区相关深化改革创新措施的落实,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首先,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借鉴北京扩大开放服务业的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和人才中介机构的限制。(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商务局和前海蛇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二)在编制和发布国家土地利用规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相关省(市)的土地利用规划;有关地方要优先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3)将建筑企业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自贸试验区。(由市住建局和前海蛇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4)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和许可证增加变更为通知承诺制。(市住房建设局)

(五)省级及以下外商投资建筑业资质许可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市住建局和前海蛇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六)自贸试验区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接省(市)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不受建设项目中外投资比例限制。(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七)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企业不再适用《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八)自贸试验区内为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工程勘察除外),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由市住建局和前海蛇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九)卫生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实行通知承诺制度。(由市卫生和卫生委员会负责)

(十)自贸试验区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和相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学技术研究项目。(由市卫生和卫生委员会负责)

(十一)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和推出符合国际标准的税收服务措施。(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十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初审权限委托给具有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登记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市场监督局和前海蛇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商标受理窗口。(由市市场监督局和前海蛇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十四)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质押登记。(由市市场监督局和前海蛇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15)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条件的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备专利代理资格、年满18周岁且能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股东。(由市市场监督局负责)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第二,提高便利化水平

(十六)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双头出境”航行空维修业务实施保税监管。(由市商务局、财政局、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负责)

(17)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货运单产权证的功能,将铁路货运单作为议付信用证,提高国际铁路货运水平。(深圳银监局负责)

(十八)支持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由市商务局负责)

(19)授予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由市商务局负责)

(20)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境外国家之间货物进出备案过程中,省级文化部门不再签发批准文件。支持开展艺术进出口经营活动,凭省级文化部门出具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省文化厅出具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分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海关负责)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二十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收担保保险试点。(深圳海关和深圳银监局负责)

(二十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增加了航运空和铁路舱单申报功能。(深圳海关、市商务局负责)

(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深圳海关负责)

(24)积极探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区试点推进贸易便利化。(深圳海关、市商务局负责)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二十五)在符合国家港口管理法规的前提下,优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港口开放项目。(由市口岸办和商务局负责)

(二十六)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进口非特殊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前海蛇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督局负责)

第三,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二十七)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的行政审批,建立和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深圳银监局负责)

(28)允许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前海蛇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深圳银监局)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二十九)支持坚持市场定位、符合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的地方法人银行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合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由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前海蛇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负责)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30)支持自贸试验区基于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前海蛇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31)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和大型设备出口的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信息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督局、深圳银监局)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32)允许银行用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必须经双方确认)代替双方的交易合同,作为检验交易真实性的依据。(深圳银监局负责)

(三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负责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前海蛇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三十四)支持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市市场监管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第四,推动人力资源领域的第一次考验

(35)提高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生产企业在生产高峰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在R&D企业中心的R&D岗位上临时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三十六)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三十七)研究制定来华留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制度,由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实现规范化管理。(由市教育局和公安局负责)

(三十八)鼓励吸收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治疗服务,推进医疗机构专职医师职称、中医药治疗服务费等方面的试点。(由市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39)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港澳专业人员执业管理相关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时禁止的除外),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允许具备港澳资格的金融、建设、规划、专利代理等专业人员在规定范围内向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督局、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前海蛇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V.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职责。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确保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区改革创新不断深化,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和省级对口单位的沟通,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方案,争取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区相关改革措施率先实施。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二)加强放权和承接工作。关于国家和省两级的权力下放,市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以及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区管委会的沟通和联系,争取相关权力早日下放。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应强化其主要职责,确保其在人员、资金、培训、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承接工作,以确保相关部门的有效承接。

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3)加强协调与合作。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协调配合作用,加强监督、指导和跟踪评估,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做好经验总结和抄袭推广工作。

标题:深圳市39条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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