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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罗沙)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坠物,最高法近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高空抛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这一意见,对于故意抛掷高空抛物体的,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根据具体情况从重处罚。
根据该意见,如果你故意放弃来自高空的货物,但这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这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你将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定罪和处罚;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伤害或者杀害特定的人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中明确指出,高空抛物线犯罪应依法严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多次执行;劝阻后继续执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实施的;在拥挤的地方实施;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坠落物,意见规定,如果过失造成物体从height/きだよ 0号坠落,造成死亡或重伤,符合《刑法》第233条和第235条的规定,应按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物品从height/きだよ坠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指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应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地发现和认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其搁置物、悬挂物掉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追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毁弃、伪造或者拒绝提供相应证据,致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高空抛物体的肇事者,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公正、稳步审理高空抛物体和坠物民事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判决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标题:故意高空抛物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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