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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邱
金融消费者期待多渠道、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纠纷解决渠道。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了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工作流程。
平等的民商事主体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申请调解
《意见》规定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案件范围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发生的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人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有效性。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确认生效、支付主体和支付内容明确的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规定了规范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流程。人民法院在受理金融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贯彻“调解为主、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方针。对于有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采取立案前预约、立案后委托、诉讼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机构解决纠纷。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让专门的调解组织和专门的调解员开展工作;建立并动态管理专门调解组织和专门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审判专业水平。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互设工作站,加强双向联系,提高调解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益水平。
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意见》指出,要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推动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捷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鼓励金融纠纷调解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协议,启动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建立中立的评估机制。对于具有争议性和典型性的金融纠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聘请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专家。金融机构在处理疑难投诉时,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指定独立专家对金融消费纠纷出具中立的评估意见,作为与投诉人协商处理方案的参考。推进一站式金融争议解决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数据库和金融投诉数据库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合作,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保障和实施。要提高金融纠纷解决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数据库和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和金融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智能法院和智能金融建设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中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工作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评估和总结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关注“共建”中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因个案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要通过示范案例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金融纠纷当事人和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认识和信任,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金融纠纷,依法合理维权。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将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工作组,具体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意见》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要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人民法院落实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各项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标题:金融纠纷 多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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