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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四次试行”后,宪法法律委员会进一步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增加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成本,严惩和威慑了违法行为人。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如下修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行政罚款数额大幅增加,罚款标准根据违法所得由一至五倍提高至一至十倍;定额罚款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多数规定的60万元,最高可达200万元至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100万元至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50万元至500万元(如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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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证券法拟大幅提高违法处罚力度 欺诈发行最高罚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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