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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四次试行》提出了六项重大修改意见,包括:

一是全面实施登记制度的基本定位规定了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审批制度;与此同时,为相关部门和证券品种逐步实施登记制度的过程留出空法律空间。

证券法修订草案今日“四审” 六大修改意见出炉

二是根据职能监管的原则,明确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活动。

证券法修订草案今日“四审” 六大修改意见出炉

第三,合约品种(股指期货)可以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可以纳入未来《期货法》的调整范围。因此,《证券法》不再授权国务院对证券衍生产品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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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规定: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增加证券违法行为的成本,严惩和震慑违法行为人。

标题:证券法修订草案今日“四审” 六大修改意见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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