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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
招标监督指导意见
市政建设条例[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招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率、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的工程招标活动中,招标人的主要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2号), 积极推进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对相关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一、巩固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落实招标人的主要责任。依法由招标人负责项目的招标活动,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项目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办法、招标人代表和评标办法。巩固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责任,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集中建设管理。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管理,采用设立集中施工机构或竞争性选择企业的方式实施代建,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项目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用户,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专业管理水平。
二是优化招标方式
(三)缩小招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决定发包方式。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咨询和总承包的全过程,降低招投标水平。根据合同或经招标人同意,总承包单位应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项目。
(四)探索推进评估分离的途径。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成立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价因素。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控制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选择中标人,以实现招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并接受法律法规的监督。
(五)全面实施电子招标。全面实施异地电子招标交易和远程评标的全过程,实现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积极创新电子政务监管,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实现与地方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加快交易和监管数据的互联共享,增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共享。
(6)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方面的结构改革,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数,通过市场竞争促进合同价格的形成。国际对标,建立工程计量和计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劳动力等价格的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完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方法,强化招标人对工程造价控制的责任,实施工程造价咨询的全过程。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加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的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的审计作为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三,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
(七)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双重随机性和开放性”的要求,加大招投标后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纳入失信共同处罚范围,直至清除出市场。
(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督和抽取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评标专家的监督职责。建立评标专家的评审和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
(九)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提交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对工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依法严格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开信用评价信息,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建立守信用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个博弈”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估。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在信用记录中记录为不良行为。
第四,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十一)加快实施项目担保制度。实行银行担保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工程担保公司担保和工程担保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担保。为探索最低价中标实施高保险金额的履约保证。
(十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标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投诉受理联系方式等。,应在公共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上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公众监督。
(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估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估,完善投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分级管理制度,严惩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推进建筑市场信用评估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规范应用,禁止以信用评估为名进行地方保护。
(十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为规范投诉行为,投诉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和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如果是恶意投诉,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V.加强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创新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的指导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切实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16)促进示范和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改革,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七)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和报告招投标改革的措施和成效,加强舆论引导,赢得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支持,及时回应公众关注,为招投标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2月19日
(这篇文章被积极披露)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标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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