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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产品广告被贴上了“紧箍咒”,监管部门发布了最严格的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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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一大杀手就是列举金融营销宣传的负面行为。这些禁止性规定也是人们强烈反映的金融营销宣传的一些不当行为。

例如,《通知》第六条要求“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的金融营销宣传”,并明确提到“不得允许员工编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查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目前,许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出于考核要求,会在自己的个人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金融机构的产品广告信息,并关注自己今后编辑和发布营销宣传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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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包括四个方面

《通知》系统梳理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规定,总结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子行业营销宣传行为的一般特征,提炼出统一的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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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和宣传的资质要求,市场经营者在获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

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户籍所在地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依法甄别非法金融营销宣传线索,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金融营销宣传的监督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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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的行为规范,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的管理和行为要求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提出禁止性规定。

四是明确对非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生效时间。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监管标准,解决金融营销宣传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督促市场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推进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全面加强金融营销宣传监管。相关市场经营者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自查整改,严格约束相关人员,确保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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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杀手”是反欺骗的,金融营销宣传必须合格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各种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从相关事件的共同特征来看,非法金融活动通过前期大量的非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误导和欺骗了金融消费者。此外,我国金融消费群体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还不成熟,非法金融活动往往导致大量金融消费者受到欺骗,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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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通知》提供了两个重要的“杀手”。一方面,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的资格要求;另一方面,列举了具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负面清单,并明确了禁止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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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宣传资质要求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金融机构应在营业执照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第二,非特许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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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超出营业执照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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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和宣传活动。然而,信息发布平台、媒体等。接受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但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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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金融营销行为,列出8个负面清单

即使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的资格要求,金融机构也不能无禁忌地为所欲为。

通知中列出的负面清单具体包括:

1.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

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能够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的材料,并接受相关金融消费者或者业务伙伴的检查。认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质以及其他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和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内容上不超出上述证明材料中载明的经营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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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要以欺诈或误导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要隐藏限制;不要对过去的表现做出虚假或夸大的陈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担保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有担保的收益。不要使用不恰当的营销宣传手段,如窃取概念、不恰当的类比、隐瞒假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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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不得损害公平竞争。

金融营销宣传不得通过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行声誉;不得通过不恰当的评价或不恰当的分类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允许冒用或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商号和宣传画册,以免混淆金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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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要利用政府的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查或者记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担保,并应当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法;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不得提前宣传或者推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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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应受到损害。

金融营销宣传应通过文字、符号、字体、色彩等能够吸引金融消费者注意力的特殊标志,来解释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如果通过视频和音频进行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金融消费者应当以适当的形式披露警示和豁免信息,使其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易于接受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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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要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的金融营销宣传。

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对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正常使用,不得提供或使用应用、硬件等广告限制他人合法经营,从而干扰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如果金融营销广告是以弹出页面的形式发布的,应明确标示关闭标志,以确保一键关闭;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员工不得编制、发布或转载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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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违反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要求,不得将金融营销信息发送到其家中、车辆上等。金融营销信息也不能通过电子信息发送给他们。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方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方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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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将对非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开展金融营销活动,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可以进行约谈、警示、风险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其行为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职责责令其暂停金融营销活动。对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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